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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贷前已尽职调查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免费 李张平 时长/课时:8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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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刘某违法发放贷款宣告无罪案,入库案例编号:2025-03-1-127-001。

【裁判要旨】

对于借款人骗取担保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调查评估的银行工作人员已经依照规定履行调查评估职责的,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系重庆某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信贷类产品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审贷小组审批。2007年11月11日,重庆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已判决)向该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50万元(币种下同),刘某作为客户经理经办该笔贷款业务。期间,苏某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给予经办人员财物等手段,骗取重庆某担保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为某电器公司2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合同。

刘某对电器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该公司上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并查看相关账目,对担保公司在该行的在保余额进行核实后,撰写《小型企业授信调查报告》并按贷款程序提交支行审贷小组审批。2008年3月10日,该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50万元,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上盖章并与该行签订《保证合同》。次日,该行向电器公司发放250万元贷款。

另查明,贷款到期后,某电器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保证合同》,从某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拖欠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

2012年8月6日,苏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中区法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本案中,刘某作为客户经理,在该行信贷环节中属于调查评估人员,仅负责调查和评估。刘某按贷款程序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并核实保证人的情况,综合评估后撰写书面授信调查报告,提交审贷小组层层审批,其在本案发放贷款过程中已履行工作职责,未违反信贷管理相关规定。至于贷款审查、审批则应由银行审贷小组及以上环节负责,银行发放该笔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该笔贷款有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最终也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而未遭受损失 ,亦证明刘某已尽到调查评估的主要职责。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学习笔记】

一、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法”的适用范围

入库案例主要援引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前者属于法律,后者属于部门规章。从入库案例可以看出,这里的“法”,不仅限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对于信贷流程及操作要求的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规定各个信贷环节及岗位(部门)尽职调查标准,该法第10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对信贷业务做出具体监管要求。《贷款通则》(【1996】第2号)作为信贷业务的监管规定已实施近30年,且未修订,其监管要求早已不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特点。

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2月2日颁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贷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于2024年7月1日实施。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信贷行为,司法机关应参考“三个办法”来评价行为人是否符合“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即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二、监管上关于贷前人员“尽职调查”的要求

因本案例贷款发放时,“三个办法”新规未实施,故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为主。

1

表一:《商业银行法》(2015 修正版)贷前调查核心条款及履职清单

640 (8).png

2

表二:《贷款通则》贷前调查人员核心条款及履职清单

640 (9).png

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立案的标准如下:发放贷款金额巨大,超过2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50万元以上。上述两个条件任满其一即可刑事立案。如何向司法机关证明已尽职调查或未违反国家规定,是阻断违法放贷的关键,也是难点。入库案例认为,刘某审核贷款资料、现场调查、核保在保余额、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审贷小组,其在本案发放贷款过程中已履行工作职责,未违反上述信贷管理规定。笔者认为,涉案贷款的“尽职调查”评价标准是模糊的,如刘某审核了贷款资料,若未审查出部分资料虚假,算不算“尽职”?若贷款清单不全面,缺少了重要资料,算不算“尽职”?因入库案例描述的案情不够详实,故无从得知刘某操作细节。其实,真正认定刘某已“尽职调查”的原因是下面的分析。

三、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结果可反推已尽职调查

本入库案例认为,银行发放该笔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该笔贷款有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最终也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而未遭受损失 ,亦证明刘某已尽到调查评估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有足额担保或未造成银行损失,均是阻却犯罪的核心要素。本案例中,一方面,担保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保证金),能够反推刘某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构成违法放贷罪的行为要件。另一方面,担保公司代偿了全部贷款,银行未有损失,即使有违规情形,从量刑上也可免于刑事处罚。

实践中关于“尽职调查”的标准缺乏统一共识。各地方司法机关掌握标准各有不同。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贷款通则》有关贷前尽职调查的规定,都无法合理评价是否触及刑法边界,亟需专门的司法解释来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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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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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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