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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条款的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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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这一条款看似明确,但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却极为复杂,不仅涉及对“误认”类型的判断,还常与其他法律条款交叉重叠。本期视频胡律师将结合团队代理案件及其他典型案例,对该条款的适用进行深度解析,为大家提供实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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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误认类案例

在团队代理的“珍酒陈香”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该案历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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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审查阶段,商标局认为“珍酒”即“珍贵的酒”,暗示商品质量远超普通水平,可能误导消费者;同时,“陈香”二字与药材“沉香”同音,易被误认为产品含有沉香成分,进而导致对产品的原料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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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珍”、“陈香”是否会使消费者误认呢?我们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牵强的。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书是这样说的:“珍酒”二字虽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但消费者不会仅因商标含“珍”、“陈香”就会认定商品品质必然卓越,购买决策需综合市场认知、价格等多种因素。至于“陈香”二字,虽然与药材“沉香”同音,但相关公众也就是经销商、白酒消费者等对“陈香”的通常认知是描述酒类香气醇厚,不易将其理解为药材,从而也就不会对商品原料产生混淆、误认。

第二、产地误认类案例:

深圳某食品饮料公司在第32类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矿泉水、餐用矿泉水、制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百岁山”商标。该商标获准注册后,深圳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主要理由:百岁山作为地名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百岁山已经与梅州市的百岁山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百岁山位于温坑水库旁,该水库水质较佳,深圳某食品饮料公司故意强调和突出百岁山的地理位置作为宣传,尽管其不在百岁山所在地域,仍然刻意地、诱导性地宣传,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但,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对该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从商标本身来看,诉争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未作超过固有程度的宣传,未达到欺骗公众的效果。申请人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有名为“百岁山”的山脉,但不足以证明梅州百岁山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百岁山已与梅州市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诉争商标与梅州市的“百岁山’联系在一起。故诉争商标并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最后,胡律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带有欺骗性”商标的判断是一项高度依赖语境和证据的工作。法律条款是基础,但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具体案件中把握“误认”的界限。企业应在商标布局初期就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因“欺骗性”问题导致品牌策略受阻。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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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胡兴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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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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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卫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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