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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规|海关信用管理再升级,对企业是喜还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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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发布,4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82号令)(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发布当天在朋友圈刷屏了。

时隔4年5个月,海关总署为啥要修订《信用管理办法》?282号令改了啥?

01 为啥要改?

为啥要改,我们理解是,当初制定21年《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的大背景发生了变化。

这个大背景就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5年3月21日,两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级分类信用评价体系。

2025年6月,国办又发了一个《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重塑信用。这两个重磅文件,正是《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大背景。

回顾海关信用管理的历史沿革,这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精准化的过程。自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71号令)中首创A、B、C、D四类分类管理,到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0号令)增设AA类形成五级,其核心理念是“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

2014年,我国作为WCO成员国,为对接国际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中首次引入“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将企业划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级,并将认证企业划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另外,自225号令开始,海关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部分信息。

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则在动态调整、信用修复、失信认定标准量化等方面持续优化,形成了“高级认证-常规-失信”的三级企业架构。与此同时,根据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守法或违法记录,海关不断修改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的动态调整标准。

因此,本次282号令的修订,既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健全信用体系与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最新结构设计,也是海关在其二十余年信用管理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系统性升级,旨在构建更精细、更科学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02 改了什么?

(一)四档变三档,三档变五档

282号令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企业的信用等级从三档变成了五档: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对《信用管理办法》的沿革熟悉的朋友们都知道,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7号令),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也就是说,18年的企业信用有四个档。

1. 四档变三档

2021年的251号令,将四档变成了三档。

按照官方解读,按照海关总署党委确定的“简单管用”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四档优化为三档,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都是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的“其他企业”。

2. 三档变五档

即将实施的282号令,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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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扩大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的范围

282号令的附则中规定,海关对未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放在了附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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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对认证企业一定条件下的“容错”机制和简易复核制度

1.容错

认证企业在被海关复核信用等级时,如有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标准的情形,但尚未达到认定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整改,自我提升以符合或达到认证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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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易复核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对认证企业的复核可以简化复核程序。

具体是:符合1年内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是属于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的;1年内出口货物未被境外通报,或者被境外通报但是经核实不属于企业责任的;1年内未被海关稽查,或者被海关稽查但是稽查结论为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信用状况评估结果良好的AEO企业海关可以实施简易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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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证标准更为科学和审慎

信用管理可以直接决定一个进出口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282号令中,海关在对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上,设定了更为科学和审慎的标准。

失信企业:合理增加失信企业标准衡量维度,除仅考虑违规票数比例和处罚金额大小外,增加了“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的条款,让进出口货值高、但进出口总量大的企业,不会因为偶发的违规行为导致失信。

特别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论是案值大小,处罚轻重,均将直接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这对两用物项出口企业来说,将增加更多的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的风险。

严重失信:282号令未采用之前列举式,而是用概括式,充分考虑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从而综合判定海关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被列入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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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EO企业的便利措施将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海关对于AEO企业的便利管理措施是动态调整的,《信用管理办法》作为规章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修改都有相对更为严格和复杂的流程。因此,在282号令中将不再像之前的《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列举海关对于AEO企业的细化便利措施,而是通过制定配套文件的方式以公告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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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最为关注的“信用修复”进一步完善,新增“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1. 放宽失信企业恢复等级的条件,251号令中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或者严重失信情形方可上调的时间,在282号令中缩短为1年。

2.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严重失信企业上调条件设定为连续3年未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

3. 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关提前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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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海关对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对一般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一年,对严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三年。企业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满三个月或者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满一年、作出信用承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失信信息修复。海关在作出准予失信信息修复决定后,应当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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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信用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信用等级变为五档的影响

从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以来的经验看,更为细化的信用等级有利于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更为精准的信用划分以对应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

从国际信用评级的参考经验来看,标准普尔的长期信用评级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BB、BB、B、CCC、CC、C、D,四等十级的信用评级,是对企业风险梯度的精确表达,同时,细分的评级体系让市场能够清晰地划分资产的类别。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之前三档的管理体系,够不着高级认证企业,但又明显优于被实施常规海关管理措施的“其他企业”,是没有办法享受AEO的便利措施的。这一类型的企业,在282号令管理体系中,虽然尚未达到高级认证企业的标准,但符合认证企业标准信用等级的企业,依然能享受到AEO的便利措施,这也有利于企业在管理上自我激励,在享受便利措施的同时,往更高信用等级方向努力。

(二)海关扩大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范围的影响

对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扩大了海关信用管理的范围。

从立法技术来看,规范性文件的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末尾的辅助性规则,其功能主要为补充未尽事宜,不涉及实质性权利义务,而是聚焦技术性、程序性条款,以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对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执行。这些企业没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从执行层面,海关如何对其实施信用管理呢?这需要后续的配套细则落实。

(三)对进出口企业合规工作的影响

“守法便利、失信惩戒”。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可以享受海关AEO企业的便利措施,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受到各种惩戒措施的影响,对于常规企业来说,按照AEO的认证标准做好合规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282号文的出台,是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又一次精准管理的升级,也是企业抓住合规红利的良好契机。

作者: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刘科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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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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