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当今世界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过程中,这一科学论断正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人工智能、量子通信、AI技术,各种新质生产力的突飞猛进,让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和相关企业对科研经费的巨额投入,也呈现出井喷式、几何级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通报,十四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研发费用,2021年为27956.3亿元,2022年为30782.9亿元,2023年为33357.1亿元,2024年为36326.8亿元。四年平均增速10.5%,远高于规划增速7%的目标。①如此巨大的研发经费投入,使经费监管问题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艰难挑战。近些年,科研实践中,涉科研经费的相关违法犯罪问题屡屡出现,有的单位甚至形成了科研经费违法犯罪的黑洞。如何把握科研经费相关违法犯罪问题的特点,摸清其中的规律,抓住薄弱环节进行有效治理,让科研经费更好地发挥出应的经济社会效益,也日益成为法律人必须重视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图对此做些肤浅思考。
一、科研经费来源渠道不同,但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多与行为人职务行为密切相关
科研实践中,科研经费的来源和渠道多种多样。但从核心要点去判断,主要有以下四种渠道:
一是由各级政府立项、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部基金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拨款等,其科研经费被称作纵向经费。其用途特点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公益研究、重大专项,目标主要偏向于公共价值。二是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包括国企、民企、外企,行业协会,地方园区的出资。主要用途是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定制化服务,其目标偏向于服务市场应用,创造科技价值。三是科研单位或科研团队自行筹集的经费,包括高校及其科研院所自有资金、企业利润再投入、科研人员自筹资金等。其主要用途是自主选题进行研究、新品相关配套项目、有关项目的前期预研等。其特点是管理灵活,可用于纵横项目的支出。四是国际合作资金,包括国际组织、境外科研机构、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等,主要用途是尖端项目的国际联合研究或高级科研人才培养等。其特点可能涉及设备捐赠。具体操作中可能需要报备审批,并有知识产权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合规审查。
科研经费的上述来源和用途属性,决定了其去向必须接受科研人员自身或其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单位的掌控。也就是说,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等,需要在其法定或单位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依法依规对科研经费进行预算编制、审批、支付、核算、监督等管理与使用,做到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单位及监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相关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些行为的本质,就是履行依靠权力来主导科研经费使用的职务行为。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涉及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质上必然和上述权力运行过程有关。因为只要有科研工作存在,就必然产生科研经费的立项、预算、审批、使用、支出、核销,就涉及与科研工作相关的职务行为和权力运用。换句话说,涉及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离不开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的职务行为和权力运用。无论国有科研单位或国有企业科研经费的公有属性,还是民营企业或相关科研合作中科研经费的非公有属性,其涉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或者是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贪占,或者是科研经费的挪用,或者是与科研经费相关权钱交易,大都与其职务行为紧密相关。例如,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地球深部实验室主任段振豪。自2002年到2011年九年间,利用担任科研领导职务的便利,贪污科研经费130余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②
二、在所有涉科研经费犯罪案件中,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占有型犯罪比例较为突出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2016年裁判文书网样本中,公有属性科研人员涉科研经费犯罪以贪污、受贿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为主,其中贪污罪占62%,受贿罪占18%,其主休多为项目负责人或行政人员。③而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相关阶段性数据,在非公科研领域涉科研经费犯罪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占比较高,相关的职务犯罪占88.7%。笔者查询了相关材料,表明涉及科研经费的犯罪,集中在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受贿(收取回扣)、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方面。
这些情况充分表明,随着科研经费投入的持续加大,科研经费在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成为科研队伍中个别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其中,贪污、侵占、挪用类非法占有型犯罪的高发,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和民营科研经费的流失,更破坏科研生态与学术诚信。贪污、侵占、挪用三类非法占有型犯罪,是涉科研经费案件的核心类型,三者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主体身份、行为方式、法律定性上存在明确边界。实践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多发生于国有科研院校、事业单位,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往往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构外协合同、冒领劳务费等手段套取经费,或据为己有,或挪用他用。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江涛。作为一名八零后新秀,于2009年担任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职。自2010年到2011年两年时间里,伪造领导签字报销、虚构会议和办公用品支出等方式,贪污科研经费27万元,挪用公款237万元,最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④职务侵占罪则针对的是非国有科研人员违约占有经费的情形,表现为相关科研人员在完成课题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侵占科研经费,或者拒不退还剩余经费,完成对已合法管控经费的非法侵占。挪用类犯罪区别于前两者的关键,在于无永久占有意图,而是擅自将科研经费挪作个人消费、投资理财或转借他人,以待后续归还。典型的如科研人员将经费转入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从中受益。这种犯罪虽未直接完成占有却侵犯了经费的专项使用权。实践中,三类犯罪常相互交织,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先挪用经费,后续因无力归还转化为贪污或侵占,也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上述涉科研经费犯罪的蔓延,给科研事业和科研单位带来多重危害。一方面,大量科研经费被非法侵占,直接导致科研资源浪费,挤占真正用于实验、调研的资金,延缓科研项目推进;另一方面,扭曲科研人员价值导向,滋生“重立项、轻研究”的不良风气,部分科研人员将精力放在拉关系、套经费上,而非深耕学术与技术创新;更严重的是,破坏科研领域的公平正义与公信力,损害公众对科研事业的信任,危害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阻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地。
三、监管不到位,特别是外协经费管控不力,是造成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
涉科研经费违法犯罪问题的持续高发,根源在于制度漏洞、监管缺位与利益失衡的多重叠加。其一,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短板,科研经费预算与实际需求脱节,人力成本核算不足,导致科研人员为弥补合理开支铤而走险;经费审批后多由项目组自主支配,财务部门仅做形式审核,对虚假发票、虚构劳务等行为难以识别。其二,监管机制流于形式,科研项目重申报、轻验收,中期检查多依赖内部自查,缺乏第三方独立审计;跨部门监管协同不足,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信息不互通,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其三,主体认知与惩戒力度不足,部分科研人员存在“经费到手即归己”的错误认知,将套取经费视为“行业潜规则”。
在众多形式的涉科研经费犯罪案件中,外协经费的相关犯罪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企内部的科研项目中,相关的犯罪问题更为突出,案件发案数和涉罪案值都呈增长态势。主要表现,一是虚构外协单位或外协合同,套取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空壳公司甚至境外离岸公司、关联企业,编造虚假技术服务或加工合同,但无具体协作内容,套取经费转入个人账户,实施非法占有。二是虚增合同金额,或拆分合同贪占经费。实际操作中,大多是与外协单位串通,将合同价格虚假标高,或者规避限额拆解合同进行审批。资金到账后由外协单位将经费差额转至指定账户,形成科研经费的“体外循环”,实现非法占有。三是伪造验收材料或票据。通过和外协单位的相互串通,伪造外协成果报告、测试数据、发票、物流凭证等,经过财务报销审核。四是违规转拨挪用。具体操作中,将外协经费转到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账户,或长期滞留在外协账户,用于非科研用途。个别情节严重的,甚至通过跨境犯罪,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转移资金,规避资金管理。五是侵占协作成果或进行利益输送。
根据可查的宏观专项统计与审计数据,相关部门在开展2013-2014年的相关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审计工作中,查出多所高校7名教授通过外协转包,或关联公司套取科研经费,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其中浙江大学原教授陈英旭,虚构外协合同,通过控制的高博、波易公司套取水专项科研经费1022.66万元,判决有罪数额9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⑤再比如,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中国工种院院士李宁,伙同该校实验室副研究员张磊,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外协单位及劳务支出、侵吞结余款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3756万元,并将其中3410万元,李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万元。⑥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利用外协单位监管失控这一重要盲点,套取和占有科研经费。
四、强化涉科研经费犯罪预防意识,要明确区分科研经费的使用边界和风险
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是一项探讨未来的工作,并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这一特点,决定了科研经费投入的边界和风险。因为科研成果源于科学研究的成功,其价值在于该项成果能够具有转化效能。所以,处理相关涉科研经费相关的犯罪案件,一定要考虑科研经费投入中的边界和风险。这里所谓的边界,首先要考虑科研经费的合规问题,包括严守预算科目、拨款流程、列支范围,不得超额支出、不得套现挪用,遵循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其次要考虑聚焦科研核心目标,杜绝不必要的行政事务性开支,全力做到产出预期与研究周期相匹配。第三要为科研经费设立主体边界,即明确使用人、审批人、责任人的权责范围,做到不越权审批、越权划转、越权使用、越权核销。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强化科研经费使用中的风险意识,千方百计化解风险。一是要强化合规风险意识。坚决防止出现报销不合规、预算与实际执行过程脱节等现象发生,严防由此引发审计通报、责任追究,甚至暂停项目开展等情况发生。二是要牢固树立效率风险意识。切实防止出现经费闲置甚至浪费现象发生,全力做到科研投入与科研成果相匹配,杜绝“重立项、轻落地”等不注重抓好科研措施落实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有效降低廉政风险。绝不允许在履行科研职能过程中,采取开具虚假票据进行报销,或者实施利益输送,违规向外协单位划转经费,严防相关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四是努力提高科研成功率,有效化解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以及科研工作半途而废等现象发生。五是搞好科学预测,注重做好政策性前瞻。要切实加强科研工作相关政策法律的学习,特别是注重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科研工作的大政方针,提高对政策调整、经费变动等事项的预判能力,提前做好科研变故预案,将某些政策变化对科研工作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监督管控,完善预防机制,努力提高预防涉科研经费违法犯罪问题的效力
科研经费是科技创新的“血液”,筑牢经费监督管控防线,是预防科研经费相关犯罪、守护财政资金安全、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的关键举措。建立全程透明的监督管控体系,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套取、挪用、侵占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要健全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搞好防控。一方面,要明确权责边界,压实项目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细化预算编制、经费拨付、报销审核、结余资金处置等全流程权责清单,杜绝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导致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完善“正面规范+负面清单”双重管理模式,在落实科研经费改革、赋予科研人员合理自主权的同时,明确划定虚开发票、虚假劳务列支、违规转拨经费等禁止性条款,让经费使用有章可循、有界可守。同时,要将横向课题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与纵向经费同标准、同要求,杜绝违规操作,对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的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要以数智化赋能闭环监督,破解传统监管短板。传统人工审核易出现效率低、漏洞多的问题。为此,必须推进科研、财务、税务、审计多系统数据联网,搭建智慧监督平台。通过AI算法构建风险识别模型,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发票真伪、支出与课题关联性、劳务费发放标准等进行实时预警,精准捕捉超标准列支、类目不符、预算滞后等显性违规和隐性风险,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前防控、事中干预”转变。同时,打通经费从立项、拨付到结题核销的全链路数据,实现支出凭证、合同、成果节点“三对应”,所有操作留痕可追溯,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效率,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三要强化多元监督协同,消除监督盲区。切实构建“内部自查+外部督查”联动机制,单位内部需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项目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接受全员监督;同时配备专职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从源头减少报销不合规问题。外部要推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协同发力,统筹监督计划,共享检查结果,避免重复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尤其要紧盯“关键少数”和高风险环节,对大额资金使用、外协合作、设备和耗材采购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从严查处,做到查纠并举、标本兼治。
四要深化思想教育与成果运用,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要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与廉政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剖析,让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认清套取、挪用经费的法律后果,强化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对查处的案件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针对性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此外,将监督结果与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分配、职称评审等挂钩,健全科研诚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实施限批项目、停拨经费等处罚,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底线、潜心研究。
注释:
①摘自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年度《全国科研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②南开大学新闻网,2013年12月30日。
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2014-2016样本统计。
④北京《新京报》2013年7月1日。
⑤《中国青年报》2013年7月29日。
⑥《南方周末》2014年8月28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瞭望”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一级检察官,天津市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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