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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先购买权“通知—行权—价差”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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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问题溯源

一、核心问题溯源:优先购买权纠纷的成因解析

规则认知偏差:转让方对通知义务的内容、期限理解不清晰,误将口头通知、简略通知视为有效,或未明确 “同等条件” 核心要素,导致其他股东无法正常行权。

利益驱动违规:转让方为规避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特殊交易条件(如隐性附加义务),或擅自缩短行权期限,变相剥夺其他股东权利。

新规衔接不足:2025 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优先购买权的细化规定(如信息披露、善意取得认定)尚未完全落地,市场主体对新旧规则的适用边界存在困惑。

2实务纠纷焦点

二、实务纠纷焦点:“通知—行权—价差”三环节的核心争议

(一)通知内容与期限:形式瑕疵与程序违规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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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等条件的审查标准:主观约定与客观认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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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差补偿与交易撤销:权利救济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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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问题解决路径

三、法律问题解决路径:分层救济与合规操作

协商救济:受侵害股东可先与转让方协商,要求撤销交易或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一致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诉讼维权:

主张交易撤销:需举证转让方存在“未通知、虚假通知或恶意串通”,诉讼时效为知道侵害事由后30日内。

主张价差补偿: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交易合同等证据,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善意取得抗辩:第三人需举证“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优先购买权侵害事实”,否则需返还股权。

行政监管:国资类交易可向国资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责令纠正违规转让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4风险预防

四、风险预防:全流程合规要点

转让方合规操作:

通知环节:按新规要求公示完整交易信息,留存送达回执或公示截图。

定价环节:非国资交易需书面明确同等条件,国资交易需完成审计评估与备案。

决策环节:履行内部决议程序,避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股东行权注意事项:

及时回应: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放弃。

证据留存:收集通知文件、交易公告、评估报告等,便于后续维权。

异议主张:对同等条件有异议的,需在答复期内附具体理由及证据。

第三人风险防范:

受让前核查:向公司核实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求转让方提供书面证明。

合同约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加入“优先购买权侵害免责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5萍论

规则细化提升可操作性:2025年新规填补了旧规在通知形式、同等条件审查范围等方面的空白,尤其针对国资交易制定特殊规则,解决了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转让方与股东需精准把握新规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

平衡多元价值冲突:新规引入善意取得制度与扩大补偿范围,既保护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又兼顾了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人合性”与“效率性”的平衡。实务中需准确区分“恶意转让”与“善意取得”,避免权利滥用。

合规成本与风险防控并重:新规对转让方的信息披露、程序履行要求更高,合规成本有所增加,但同时也降低了交易被撤销的风险。市场主体应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转让方强化程序意识,股东提升权利保护敏感度,第三人加强尽职调查,共同防范法律风险。

衔接配套制度完善:新规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政策衔接,形成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并行的体系。未来需进一步明确非国资交易中“关联关系认定”“隐性义务审查”等细节,为实务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6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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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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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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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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