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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公司并表口径变化对民事裁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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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直击:并表口径调整引发的民事纠纷核心争议

一、案例直击:并表口径调整引发的民事纠纷核心争议

(一)典型案例:关联交易效力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A上市公司持股60%的B子公司长期由其实质控制。为规避关联交易股东会审批程序,A公司临时将B子公司调出并表范围,随即与B公司签订5亿元原材料采购合同,未履行关联交易决议程序。小股东张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赔偿公司损失。

【争议焦点】1. 临时调出并表范围后,B公司是否仍属关联方?2. 未经关联交易审批的合同是否有效?3. 法院如何参考监管规则认定“实质控制”?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案涉交易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核心裁判逻辑:一是参照《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实质控制”的认定标准,采信B公司70%董事会成员由A公司委派的证据,认定实质控制关系未改变;二是援引2025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实质控制优先于形式并表口径”,即便调出并表,B公司仍属关联方;三是依据《公司法》关联交易程序要求,认定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无公允性证据的交易无效。

(二)延伸案例: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D上市公司扩大并表范围,导致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30%,但在业绩公告中未披露“并表调整贡献25%净利润”的核心信息,仅表述为“主营业务增长”。投资者李某基于该公告买入股票,后股价因真实业绩支撑不足下跌,遂起诉要求D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法院参照沪深交易所2025年修订《上市规则》中“并表调整需披露影响金额”的要求,认定D公司未披露并表对业绩的具体影响,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披露不完整”;同时以证监会对D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最终支持李某的索赔请求。

(三)纠纷类型总结:三大核心争议

关联交易效力争议:核心是“形式并表口径调整能否否定实质关联关系”,如案例中通过调出并表规避审批的情形,占此类纠纷的60%以上;

虚假陈述赔偿争议:集中于并表调整未披露、披露不实(如隐瞒影响金额),2025年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此类纠纷占比显著上升(如金通灵案中含并表相关披露问题);

担保责任界定争议:关键是“未并表但实质控制的公司,担保是否需履行关联决议程序”,如E上市公司为未并表关联公司担保案,法院最终判令担保无效。

理论拆解:上市公司特别定与证券法体系的衔接核心

二、理论拆解: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与证券法体系的衔接核心

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均围绕“并表口径的核心判断标准——实质控制”展开,这也是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与证券法体系衔接的关键节点。两者的衔接并非抽象理论,而是通过“法律底线+监管细则+自律标准”三层体系,直接作用于纠纷裁判。

(一)衔接核心:实质控制原则的法定与监管双重确认

1. 法律层面:2025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实质控制优先于形式并表”,《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直接规定,即便未纳入并表,只要存在实质控制,就需按关联关系处理,这是案例中A公司交易被认定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则将“并表调整的真实披露”纳入强制性义务,为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法律基础。

2. 监管层面:证监会规章、中证协指引将“实质控制”细化为可落地的判断标准。如2025年《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明确,判断是否脱离并表范围,需核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三大维度,案例中上市券商放弃调整的原因,正是未满足“风险管理脱离控制”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列出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等6项实质控制认定因素,成为法院认定关联关系的直接参照。

3. 自律层面:沪深交易所2025年《上市规则》聚焦信息披露衔接,要求并表调整必须披露“原因、影响金额、审计意见”三大核心信息,D公司虚假陈述案中,法院正是以未满足该自律要求为由,认定其披露不完整。

(二)衔接价值:避免监管与司法“两张皮”

实践中,若缺乏明确衔接逻辑,可能出现“监管认定违规但司法不支持索赔”的矛盾。2025年相关规则通过“实质控制”这一核心标准,实现了监管与司法的同频:监管部门以实质控制为标准认定并表调整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可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过错证据;法院则参照监管/自律规则中的实质控制标准认定事实,确保裁判结果与监管导向一致,如A公司案、D公司案均体现了这一衔接价值。

司法实操:行政/自律规如何融入民事裁判

三、司法实操:行政/自律规则如何融入民事裁判

从上述案例可见,行政/自律规则已成为并表口径相关民事纠纷裁判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直接适用,而是通过“三重路径+三重边界”的逻辑融入,这也是当事人维权与合规的核心抓手。

(一)三重融入路径:行政/自律规则的司法适用场景

1. 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法院直接参照规则认定核心事实。如A公司案中,法院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6项因素,认定A公司对B公司的实质控制关系;D公司案中,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认定披露不完整,这是最常见的适用场景。

2. 作为法律适用补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参照不抵触的规则。如《证券法》仅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但未明确并表调整的披露细节,法院就以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作为补充,认定D公司违规。

3. 作为责任认定考量:行政定性可降低举证难度。如D公司案中,投资者仅提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就初步认定其存在过错,无需额外举证,这是2025年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技巧,在金通灵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均有体现。

(二)三重适用边界: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

1. 合法性审查原则:规则不得与法律冲突。如某地方交易所曾规定“并表小额调整无需披露”,因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全面披露”要求,在2025年某纠纷中被法院认定不具参照效力。对上市公司而言,若监管规则与法律冲突,可直接援引法律抗辩。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形式口径看实质控制。如A公司案中,法院未被“调出并表”的形式误导,而是通过董事会委派、经营管控等证据,认定实质关联关系,这是破解“形式调整规避责任”的关键。

3. 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如某关联交易案中,虽交易未履行合规程序,但法院查明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最终判令无效并要求返还差额,既维护公司利益,也兼顾交易相对方权益。

(三)实操指引:当事人应对纠纷的核心步骤

1. 证据准备:按“监管文件+事实材料+法律依据”整理。优先收集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交易所问询函(如D公司案中的处罚决定),再补充股权结构、董事会决议、资金流水等实质控制证据,最后匹配《公司法》《证券法》及2025年司法解释条款,形成完整证据链。

2. 法律主张:紧扣“实质控制”核心。主张交易无效/索赔时,需证明“实质控制未改变+程序/披露违规”;上市公司抗辩时,可举证“已实质脱离控制+调整符合监管规则”,或证明交易价格公允。

3. 程序选择:巧用“监管前置+司法诉讼”。对披露违规认定有异议的,可先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意见可作为司法参考;涉及实质控制争议的,可申请法院委托审计,借助专业意见强化事实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萍论

1. 并表口径调整绝非“会计技术操作”,而是触及监管红线与司法底线的重大决策。2025年多起案例已明确,“实质控制”是贯穿监管认定与司法裁判的核心标尺,任何试图通过形式调整规避责任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追责。上市公司需摒弃“调表不调实”的侥幸,严守合规底线。

2. 司法对行政/自律规则的吸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清晰路径。对投资者而言,监管处罚决定书、交易所问询函是维权“利器”,可大幅降低举证难度;对上市公司而言,需精准把握规则适用边界,避免因忽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引发纠纷,同时做好证据留存以备抗辩。

3. 监管与司法的衔接协同,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2025年规则通过“实质控制”实现两者同频,既强化了监管威慑力,又提升了司法裁判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无论是上市公司合规还是投资者维权,都应紧扣这一核心逻辑,精准发力。

4. 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的推进,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如2025年金通灵案中,4.3万余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赔7.7亿余元,这一趋势下,涉及并表口径的虚假陈述纠纷,将更多通过集约化方式解决,投资者需关注相关机制的适用条件,高效维护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5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5〕7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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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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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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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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