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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分红与利润分配纠纷:少数股东如何“要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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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

利润分配纠纷的核心根源在于 “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资产收益权”之间的固有矛盾。

结构性失衡:根据《公司法》,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可以轻易否决分红议案,使少数股东在“是否分红”、“分多少”的问题上丧失话语权。

利益取向差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更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公司,通过控制公司资产实现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如进行关联交易、提高职务消费等),或追求规模扩张而非股东现金回报。少数股东,尤其是财务投资者,则更依赖分红获取投资回报。

章程与协议缺失:许多公司在设立时,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极为模糊(如“由股东会决定”),缺乏强制分红或具体分配比例的条款,也未通过股东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导致少数股东缺乏合约依据。

2会引起哪些纠纷?

由此引发的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类诉讼: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是直接诉讼。少数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应得的分红款。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这是衍生诉讼。少数股东可起诉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控股股东,以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配合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怎么解决?

角度一:盈余分配规则的司法突破

问题:在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强制分红?

旧法困境: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不宜直接干预商业决策。

2025年新法及司法解释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假设编号,体现2025年精神) 有望进一步细化“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结合新《公司法》强调的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新《公司法》第20条),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通过不分配利润的方式损害小股东利益,法院可强制分红。

解决路径:少数股东需举证证明:①公司具备长期、可观的未分配利润;②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如自身通过高薪、关联交易变相获利,或恶意转移、隐匿利润)。

角度二:利润留存的合理性审查

问题:公司辩称“利润留存用于未来发展”,法院如何审查其合理性?

审查标准变化:新法背景下,司法审查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法院不再轻易接受“商业判断”作为唯一理由,而是要求公司对留存利润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 承担举证责任。

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留存利润规模与公司明确的投资计划是否匹配;公司资金状况是否严重过剩;是否长期(如超过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持续不分红;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的利益输送行为。

解决路径:少数股东应充分利用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第57条,强化了会计凭证查阅权),获取财务数据,挑战留存理由的合理性,证明其缺乏正当商业目的,实质是压迫小股东。

角度三:董事责任与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董事在利润分配决策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追究其责任?

董事责任: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在利润分配事项上,董事有责任提出公平、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当期回报的建议。若董事盲目迎合控股股东,做出明显损害小股东分红权益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91条)。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决策基础。新法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的查阅权。公司必须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供股东会审议。若董事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导致股东会做出不分红决议,需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路径:在诉讼中,可将相关董事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追究其失职责任。同时,将行使知情权受阻作为证明公司内部治理失灵、存在压迫行为的证据。

4如何预防?

事前:完善章程与协议:

在章程中设定具体的分红政策条款,例如“每年可分配利润的不少于X%用于现金分红”,或“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注册资本Y%时,必须启动分红程序”。

签订股东协议,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强制分红权或优先分红权。

事中: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定期、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在股东会上积极提出分红议案并要求记录在案,形成程序压力。

事后: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一旦发现利润被滥用、长期无理不分配,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考虑提起盈余分配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

5萍论

第一点:新法实现了从“程序保护”到“实质公平”的关键转变。 以往的规则过于依赖股东会决议这一形式,忽视了资本多数决可能引发的“暴政”。2025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将司法审查的焦点引向了控股股东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本身。这意味着,只要少数股东能证明利润留存的理由站不住脚,且背后存在权利滥用,法律的天平就会向其倾斜。这不仅是保护小股东,更是维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的完整性,防止其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

第二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成为诉讼胜负手。 新规则下,当少数股东提起强制分红之诉时,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移。原告方仍需要初步证明公司有利润且存在滥用嫌疑,而被告方(公司及控股股东)则必须详细论证其不分配利润的“正当商业目的”并提供证据。这使得控股股东不能再以一句“为了公司发展”轻松过关,必须接受司法的实质性审视。这对诉讼策略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凸显了财务证据和专业审计意见的重要性。

第三点:构建了“股东权利-董事责任-司法审查”的三维制衡体系。 新法并非单纯赋予小股东一项起诉权,而是系统性地编织了一张制衡网络。它通过强化股东知情权(进攻之矛),明确董事的勤勉义务(内部监督),并最终由司法进行合理性审查(最终裁决),形成闭环。这一体系警示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者,利润分配决策必须经得起合法性、合理性两个维度的检验,否则将面临来自小股东、董事责任乃至司法的多重挑战,从而督促公司治理走向更公平、更透明的方向。

6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仍适用,涉及利润分配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仍适用,涉及关联交易与利润分配)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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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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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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