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是清算义务人?
一、核心主体明确:谁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建清算组义务的主体,其身份直接决定追责对象,结合法律规定及征求稿导向,按企业类型精准划分: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因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股东对公司事务掌控度高,征求稿延续“全体股东担责”的立法思路,避免责任主体虚化。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为核心清算义务人,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股东会决议指定他人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主导公司解散后的事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契合征求稿“明确核心责任主体”的要求。
特殊类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为开办单位或作出解散决定的主管部门。
提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前者负责“组织清算、组建清算组”(对应征求稿清算组构成的源头义务),后者负责具体清算事务执行,两者责任边界清晰。
2哪些行为属于“不作为”?
二、违规情形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不作为”?
结合征求稿“清算启动门槛”“清算组构成”的刚性要求,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并非仅指“完全不行动”,而是涵盖全流程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逾期未启动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后,未在15日内组建清算组启动清算(违反征求稿清算启动时间门槛的强制性要求)。
拒绝或推诿组建清算组:明确拒绝履行清算组织义务,或通过股东间推诿、拖延协商等方式,拒不完成清算组组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
清算组成立后消极履职:虽组建清算组,但未依法开展资产清查、债权申报通知、债务核实、清算方案制定等核心工作,导致清算程序长期停滞,损害债权人利益。
阻碍清算实施:故意隐匿、销毁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或恶意转移、低价处置公司核心资产,导致清算无法正常进行(触碰征求稿“保障清算有序开展”的红线)。
违规注销规避清算:未经依法清算,编造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直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属于典型的恶意不作为。
3不作为要担哪些后果?
三、责任承担厘清:不作为要担哪些后果?
结合征求稿“强化债权人保护”“明确连带责任触发点”的核心导向,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为梯度化承担方式,精准匹配追责需求:
(一)补充赔偿责任
触发条件:未按期启动清算或消极履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但未达到“无法清算”的程度。责任范围:在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因拖延清算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无法追回,清算义务人需就该部分损失向债权人赔偿。
(二)连带清偿责任
触发条件(征求稿重点明确):1.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开展清算;2.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3.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范围:突破股东“有限责任”限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无需先向已解散/注销的公司追偿,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4萍论
责任主体界定兼顾法理与实务,为维权提供清晰前提。征求稿按企业类型差异化界定清算义务人,既契合不同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征(如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又避免责任主体泛化或缺失,让债权人追责时能精准锁定对象,解决了以往“追责无门”的核心痛点。
不作为情形覆盖全流程,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精准规制。从清算启动门槛的“逾期未组建”,到清算实施中的“消极履职”“阻碍清算”,再到清算终结后的“违规注销”,征求稿导向下的情形界定形成完整责任链条,既明确了行为边界,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违规提供了清晰依据,有效遏制各类规避清算的恶意行为。
梯度化责任设计平衡各方利益,凸显惩戒与引导双重价值。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分,以“损失程度”“是否无法清算”为核心触发节点,既避免过度追责挫伤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又通过连带责任的严厉性倒逼清算义务人主动履职,契合征求稿“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目标。
债权人保护导向贯穿始终,大幅降低维权难度。征求稿明确连带责任触发点,不仅简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清算”可通过法院终结清算裁定佐证),更突破了传统“先公司后股东”的追责顺序,让债权人可直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切实解决了“公司空壳化后维权成本高、成功率低”的实践难题。
5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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