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公司|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不作为追责全解析

免费 王萍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80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1谁是清算义务人?

一、核心主体明确:谁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建清算组义务的主体,其身份直接决定追责对象,结合法律规定及征求稿导向,按企业类型精准划分: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因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股东对公司事务掌控度高,征求稿延续“全体股东担责”的立法思路,避免责任主体虚化。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为核心清算义务人,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股东会决议指定他人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主导公司解散后的事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契合征求稿“明确核心责任主体”的要求。

特殊类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为开办单位或作出解散决定的主管部门。

提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前者负责“组织清算、组建清算组”(对应征求稿清算组构成的源头义务),后者负责具体清算事务执行,两者责任边界清晰。

2哪些行为属于“不作为”?

二、违规情形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不作为”?

结合征求稿“清算启动门槛”“清算组构成”的刚性要求,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并非仅指“完全不行动”,而是涵盖全流程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逾期未启动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后,未在15日内组建清算组启动清算(违反征求稿清算启动时间门槛的强制性要求)。

拒绝或推诿组建清算组:明确拒绝履行清算组织义务,或通过股东间推诿、拖延协商等方式,拒不完成清算组组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

清算组成立后消极履职:虽组建清算组,但未依法开展资产清查、债权申报通知、债务核实、清算方案制定等核心工作,导致清算程序长期停滞,损害债权人利益。

阻碍清算实施:故意隐匿、销毁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或恶意转移、低价处置公司核心资产,导致清算无法正常进行(触碰征求稿“保障清算有序开展”的红线)。

违规注销规避清算:未经依法清算,编造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直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属于典型的恶意不作为。

3不作为要担哪些后果?

三、责任承担厘清:不作为要担哪些后果?

结合征求稿“强化债权人保护”“明确连带责任触发点”的核心导向,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为梯度化承担方式,精准匹配追责需求:

(一)补充赔偿责任

触发条件:未按期启动清算或消极履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但未达到“无法清算”的程度。责任范围:在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因拖延清算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无法追回,清算义务人需就该部分损失向债权人赔偿。

(二)连带清偿责任

触发条件(征求稿重点明确):1.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开展清算;2.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3.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范围:突破股东“有限责任”限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无需先向已解散/注销的公司追偿,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4萍论

责任主体界定兼顾法理与实务,为维权提供清晰前提。征求稿按企业类型差异化界定清算义务人,既契合不同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征(如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又避免责任主体泛化或缺失,让债权人追责时能精准锁定对象,解决了以往“追责无门”的核心痛点。

不作为情形覆盖全流程,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精准规制。从清算启动门槛的“逾期未组建”,到清算实施中的“消极履职”“阻碍清算”,再到清算终结后的“违规注销”,征求稿导向下的情形界定形成完整责任链条,既明确了行为边界,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违规提供了清晰依据,有效遏制各类规避清算的恶意行为。

梯度化责任设计平衡各方利益,凸显惩戒与引导双重价值。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分,以“损失程度”“是否无法清算”为核心触发节点,既避免过度追责挫伤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又通过连带责任的严厉性倒逼清算义务人主动履职,契合征求稿“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目标。

债权人保护导向贯穿始终,大幅降低维权难度。征求稿明确连带责任触发点,不仅简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清算”可通过法院终结清算裁定佐证),更突破了传统“先公司后股东”的追责顺序,让债权人可直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切实解决了“公司空壳化后维权成本高、成功率低”的实践难题。

5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王萍
  • 文章211
  • 读者36w
  • 关注34
  • 点赞240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0)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公司|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不作为追责全解析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公司|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不作为追责全解析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