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期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工作之五
——审计与评估
审计与评估的概念
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是指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对债务人某事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行为。
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评估,是指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全部财产(含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咨询报告的行为。
1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一)忠实履职
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职,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二)接受监督
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需要审计和评估的,应当及时通报已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 协议签订与机构更换
三、委托方式
(一)管理人可以采用自主决定、摇珠或者公开招募等方式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审计和评估机构的选聘过程和选聘结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管理人自主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可以同时选聘备选机构。管理人通过摇珠或者公开招募方式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应当同时选聘备选机构。
四、签订委托审计和评估协议
审计和评估机构应当自被选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违约责任应当包括审计和评估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委托协议由本会拟定格式文本供管理人采用,具体事项可以特别约定。
五、更换机构
出现审计和评估机构拒不接受委托、管理人与审计和评估机构无法达成委托协议、或者审计和评估机构不能按期完成审计和评估工作等需要更换审计和评估机构的情形时,管理人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备选机构仍不接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在报告人民法院后按照本规范重新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
审计和评估机构发生更换的,原审计和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接收的资料,并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或者新的审计和评估机构移交其接收的债务人财务账册等资料。
文书展示
文书模板:关于管理人申请安排摇珠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提交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摇珠用)

3 审计报告与协议处理
六、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的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二)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存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等。
(三)破产特别事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事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事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和承认不实债务事项;股东是否出资及抽逃出资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侵占财产事项;对外提供财产担保事项;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事项;债权人可能行使抵销权的互负债务事项等。
七、报告的沿用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债务人申请预重整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
债务人的评估事宜,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八、无法支付审计和评估费用的处理
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对于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以深圳市为例,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自行聘请审计机构,在深圳地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协调支付审计费用。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对于评估费,管理人可征求债权人意见是否垫付费用进行评估。债权人垫付费用的,此费用可作为破产费用,从后续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优先清偿。如无债权人垫付的,有些评估机构亦接受先予进行评估,再从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作为破产费用清偿。
文书展示
文书模板:关于管理人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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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老蒋公司与破产法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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