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劳人仲函【2020】1号,下简称“通知”),对于确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几个确认,我们予以重点说明。
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该通知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事实上,这个是对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下简称“办案规则”)内容的强调,该办案规则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上述的时效为一年“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事实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受时效限制的问题,实践中争议极大。认为不受时效限制的,主要的理由是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的确认,并不涉及实体权利,无诉讼利益,不应有时效的问题。但这个观点并不合理,虽然确认劳动关系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员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终极目的在于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实体权利,则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请系其他诉请之基础,断无单独不适用时效限制之例外。关于这一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上也明确了其应适用一年的时效限制。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但劳动关系确认中,裁判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时效
关于这一个,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劳动关系的确认有例外。事实上,在很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中,争议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无争议的,用人单位对时效更无任何的抗辩。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也是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来给个人补缴社保的,但实践中发现,有不少的虚假诉讼,便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以便确认劳动关系以补缴社保、获得购房资格等不法的目的。如果裁判机构对此不主动审查,则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事实上,广东高院和省仲裁委对此也早已有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十八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但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主张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三、对于确认劳动关系,在证据要求方面,提供了指导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必然的充分证据,尤其是对于时间较长的,一般不能仅凭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还需要看相应年份的工资支付凭证、档案等。
“通知”中明确:
三、依法处理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要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不得通过仲裁审查确认、慎用仲裁调解方式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要稳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对于当事人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要加强案件立案、结案审批、监督环节,必要时可与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会商。
另外,还要参考其他地方的规定:
又比如,江西省人社厅明确,对当事人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首先要认真审查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其次要当事人提供相应年份的工资支付凭证、档案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特别是对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一般不能仅凭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再比如,湖北省人社厅明确,仲裁委员会要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审慎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当事人陈述、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作出裁决,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审慎,即便是双方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的,也不能径直认定。
除了上面“通知”中明确,要求参考其他地方规定,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承认而确认之外,事实上,广东高院也一直持这种观点,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自认确认。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问答汇编(一)》五、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倾向性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于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并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2条第4项: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4) 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第6条: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第11 条: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附:《关于做好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劳人仲函【2020】1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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