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朋友,大概都听过一句话: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为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提供了通过“后天”使用获得注册的路径,这也体现了“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的基本理念。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期内容胡律师将结合经典案例以及团队代理的案件,深入解析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为大家应对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启发。
一、法律背景:显著性如何通过使用取得?
显著性是商标成功注册的核心要件。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原则上都不能注册。但是,若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联系,这时也就满足了“商标的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所以,胡律师认为:判断是否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需同时考察两个方面:
1、使用方式:是否以商标形式使用,而非作为商品名称、描述性说明等。
2、使用效果:相关公众是否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案:“解百纳”商标争议案
“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标志,曾三次申请注册被拒,直至2002年才获准注册。然而,注册仅5天便遭到多家葡萄酒企业的撤销申请,理由是:“解百纳”为葡萄品种名称,缺乏显著性。

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明确了:“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使用是否足以使其获得显著性?
咱们先来看看案件经过:商标局先是主动撤销注册,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属通用名称,违反《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张裕公司自然不服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撤销复审成功翻案,维持注册,复审的审查员认为,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解百纳”已具备显著性。中粮、威龙、王朝等利益相关方,自然不满意撤销复审的结果,于是向当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局的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商标局裁定有误,一审判决撤销其裁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然,案件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中粮、威龙、王朝等三家葡萄酒同行撤回撤销申请,张裕公司允许这三家同行无偿、无期限使用“解百纳”商标。然而,胡律师想说的是,这一结果并未真正解决“解百纳”是否应属通用名称的根本问题。和解协议仅覆盖这三家大的葡萄酒企业,却排除了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使用权利,引发行业公平性质疑。万一哪天,其他葡萄酒企业也想用“解百纳”呢,“战斗”是否又要打响了?
实务启示:如何证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1. 使用行为必须具有商标属性;
若企业将某一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描述性说明等非商标方式使用,即便知名度再高,也难以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张裕公司虽长期使用“解百纳”,但当时在产品标签和宣传中更多是将其作为品名而非商标使用,这是其未能彻底赢得争议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2. 公众认知是决定性因素;
是否取得显著性,最终要看相关公众是否将该标志与特定来源相联系。在“解百纳”案中,多数葡萄酒企业、消费者乃至专业书籍均将其视为葡萄品种而非商标,这种普遍认知最终动摇了其注册基础。
3. 证据材料需系统、连续、具有指向性;
这里给大家举个胡律师代理过的案例。在团队代理的“返利网”商标驳回案件中,该商标由于“缺乏显著性”而导致驳回,往期视频也介绍过,当时是怎么做的呢?胡律师指导客户搜集了被驳回商标的设计来源、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营业收入情况、获得的荣誉等多方面使用证据。基于客户提供的使用证据,我们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详细论述了被驳回商标的独创性,并且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商标如何与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从而具有了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最终,商标局认可了我们的复审主张,驳回复审赢了,在初审公告后顺利获得注册。

最后,胡律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显著性判断不仅是事实认定,更是一种利益平衡。商标局也好,法院也好都需在保护商标权人真实投入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之间寻求平衡。而对企业而言,若非常钟情于某些“缺乏显著性”的名字,那么就应该尽早确立商标使用意识,规范商标性使用行为,积累和留存使用证据,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与公众认知,避免标志泛化或陷入权利争议。那么,才有可能通过“后天”使用获得心仪的商标。记住,胡律师说的是“可能”。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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