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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网络“隔空论战”,什么情况下侵犯名誉权?

免费 赵虎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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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社交媒体出现之后,网络上“隔空论战”的事件层出不穷。生活中,这些人未必是“好斗分子”,只不过到了网络上变了一个模样。郭德纲曾经说过,你把网络上骂我的人叫到我跟前,一个个礼貌得很。

“隔空论战”算是科技的产物,时代的产物,也是人性的产物。“隔空论战”常常以法律诉讼收尾,而起诉的案由常为“侵犯名誉权”。我们团队也做了一些这种侵犯名誉权的案子,算是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就梳理一下“隔空论战”什么时候会侵犯名誉权。

我们先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侮辱与诽谤。

接着我们需要探讨:何为侮辱,何为诽谤呢?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王利明《人格权法》)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侮辱行为有:用暴力行为侮辱他人,例如在他人身上泼洒粪便,在他人脸上写字等;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例如用肮脏的语言赤裸地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或者通过社交媒体辱骂他人。

由于侮辱过于赤裸,显得侮辱他人的人格调不高,网上虽然有不少键盘侠,但多数键盘侠受过高等教育,赤裸地辱骂他人的情况越来越少。

可以说现在侮辱的情况少了,诽谤的情况多了。

2、诽谤

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王利明《人格权法》)

诽谤就是捏造事实、无事生非。简单地说,诽谤与造谣经常关联在一起,可以说诽谤是造谣的一种。

诽谤的事情越来越多。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真真假假地捏造事实比较简单,很多网友不会深究真假,看到了就信了。对于被诽谤的人来说,即使起诉打赢了官司,已经时过境迁,无人关心,损失很难弥补。

在办理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分清楚什么是侮辱,什么是诽谤。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分清楚:何为批评。

3、批评

批评,即对事物的优劣、好坏进行分析评判的行为。

批评往往与赞扬相对应,与个人的认识相关。同样一个事情,可能会获得一些人的赞扬,同时遭受另外一些人的批评。

评论,是指行为人就某个事件或者行为作出评论时,如果有基本事实依据,未侮辱、诽谤他人,即使评论中存在观点片面、语言过激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张西明《关于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研究》)

我们有的时候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人只能接受表扬,不能接受批评。如果批评他了,他就认为这是对他的侮辱或者诽谤,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这种态度是有问题的。只要批评的时候,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正确的,只是认识上的差异,那么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同样,我们每个人都有评论社会事件的权利,这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并不会构成侵权。

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曾经指出,“如果网络用户在自媒体上发表评论,没有事实失实,没有有损被评论人人格尊严,即使言论过激,但在可以容忍的尺度之内,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拯救情况来区分被告的行为属于批评、评论还是侮辱、诽谤。

例如,在罗永浩与西贝的事件中,如果西贝起诉罗永浩的话,需要指出来罗永浩的文字和语言中,哪句话属于侮辱,哪句话属于诽谤(捏造事实)。如果认为属于诽谤的,还需要举证证明事实是什么。

总之,现在并不提倡“隔空论战”,最后虽然可以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只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往往还不是最有效的手段。

诉诸法律,只能获得法律上的结论,却无法让行为人得到社会的尊重,也无法让企业获得客观的利润。

来源:微信公众号“IP虎知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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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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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业务领域:竞争与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传媒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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