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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没有管辖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法院认为超越职权,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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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8日,B县公安局对孙悟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同日孙悟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30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执行地是C县某乡人民政府(C县系孙悟空居住地)。

2017年7月7日,孙悟空因盗窃被A县公安局抓获,并被行政处罚。另外,A县公安局查明孙悟空至今没有到社区报到。

同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到社区报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本案中,对孙悟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是B县公安局,社区戒毒执行地是C县某乡人民政府,孙悟空居住地是C县。孙悟空的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社区戒毒执行地均不在A县公安局辖区范围内,A县公安局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取得管辖权情形,A县公安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如果A县公安局发现孙悟空存在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违法行为地即B县公安局进行处理。A县公安局在自身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评论分析】

行政案件管辖权本质上是公安机关之间执法权边界划分,明确“哪个机关有权管,依据什么管以及怎么确定管的主体”;行政案件管辖权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级别管辖为框架,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为补充;行政案件管辖权是行政执法正当性基础,是贯穿行政案件办理全流程的合法性基石,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执法权。

无论是吸毒行政处罚案件,还是社区戒毒案件、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均属于行政案件,只不过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后两者适用禁毒法、戒毒条例。

上述案件既然均属于行政案件,它们均应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行政案件一般适用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原则,但是涉毒案件只能适用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而不能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原则。

吸毒行政处罚案件是涉毒类行政案件的基础。基于吸毒行为发生,如果被查获,违法行为人就会被行政处罚;如果查明违法行为人还有吸毒史,则可以同时适用社区戒毒行政措施、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吸毒行政案件管辖问题,公安部于2008年出台了一个《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上述批复极大扩展了各地公安机关对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也被各级法院普遍适用。只要发现地公安机关在自己辖区内查获了违法行为人,并在其生物样本中检测出了毒品成分,根据上述批复,吸毒行为就持续到了发现地,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对吸毒案件具有了管辖权。

就本案而言,A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孙悟空没有依法到社区报到进行社区戒毒,就决定立案调查,进而以拒绝社区戒毒为由,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A县公安局没有审查自己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民警对孙悟空尿液进行吸毒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说明孙悟空近期没有吸毒,自然也不会发生所谓孙悟空的吸毒行为持续到A县的事实;另外,如法院查明那样,违法行为地、居住地和社区戒毒执行地均不在A县,根据上述规则,A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其还是作出了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司法实践中,基于上述公安部关于吸毒行为属于持续状态的批复的存在,涉毒类行政案件很少涉及管辖权争议问题,本案没有管辖权只是一个特例,但不能说不存在,之后可能还会存在越俎代庖的案件,需要律师在审查涉毒类案件时,可以增加一个判断事项,即处罚主体对案件有无管辖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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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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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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