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管制体系不断完善,围绕两用物项的刑事风险明显上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施行以来,配套目录、公告持续更新,两用物项的边界更加细化,执法趋严。在此背景下,两用物项走私案件呈现出技术性强、证据链条复杂、行政与刑事交叉明显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工作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否认行为,而在于围绕“物项是否受控”“是否具有走私故意”“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三个核心维度展开系统论证。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梳理几条具有操作意义的辩护思路。
一、从“物项属性”切入:是否真正属于受控范围?
在两用物项走私案件中,物项属性是第一道也是最关键的防线。
(一)技术指标是否达标?
两用物项并非“名称受控”,而是“技术参数受控”。很多案件中,争议焦点并非物品名称,而在于其成分比例、性能指标是否达到管制标准。
例如,某类材料虽然含有受控元素,但其含量未达到目录规定的阈值;或者产品性能低于管制参数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
• 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鉴定
• 行业标准比对
• 目录条款的技术解释
即可论证涉案物项不属于受控范围。
刑事定罪必须以明确、稳定的规范依据为前提。如果物项技术参数本身存在合理争议,则“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发挥作用。
(二)目录调整的时间边界问题
出口管制目录具有动态调整特征。不同时间节点,受控范围可能不同。
以氮化镓相关产品为例:
•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23号公告,对氮化镓列明部分海关商品编码;
• 2024年1月1日实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新增了十位子目8541410010(氮化镓外延片)。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新增子目明确列明之前,相关外延片是否当然属于受控范围?
如果目录未明确列入,行政实践中也存在归类不一致情形,则刑事追责的确定性就值得审慎评估。律师可以围绕:
• 目录版本的生效时间
• 海关归类历史记录
• 行业普遍理解
展开“法不溯及既往”与“规范明确性”方面的抗辩。
二、从“主观故意”展开:是否具有明知逃避监管的意图?
走私犯罪的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若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并积极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则刑事责任基础将动摇。
(一)缺乏明知故意的抗辩
在大量企业案件中,企业将报关事务委托专业货代处理。若企业:
• 未参与伪报、夹藏等具体操作
• 未授意货代虚假申报
• 不掌握具体报关细节
则可主张其缺乏走私故意。
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意志,而非单纯的结果归责。不能因为报关出现问题,就当然推定企业“明知”。
(二)合理信赖与“海关在先裁定”抗辩
若企业曾就同类货物向海关申报并获得审核放行,且长期以同一归类方式通关,后续因归类争议被追究刑责,则可以主张:
• 企业基于行政机关行为形成合理信赖;
• 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恶意;
• 归类争议属于行政合规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在行政与刑事交叉领域,合理信赖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否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与预期稳定。
(未完待续……)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俊杰律师团队”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海关事务业务部主任
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南通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国家三级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商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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