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各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时间、步骤从事诉讼活动,形成固定格式的材料。
当事人的辩解主要体现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一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关键提示:一旦当事人未在接受询问、讯问时作出充分合理的有效辩解,就错失了在关键证据上固定其有效辩解的重要机会。这样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不仅无法发挥积极的辩解作用,还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让当事人其他的合理辩解的可信度被消解。
一、无效辩解
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沉默权。当事人的沉默往往会被认作对抗调查、拒不认罪、应当从严处理的表现。而且,当事人沉默、答非所问的表现也往往会被各诉讼阶段的裁判者作出对其不利的解读或揣测。
因此,我们不建议当事人沉默,白白浪费有效辩解的机会。
无效辩解的表现
当事人有辩解的权利、辩解的举动,也不一定有作出有效辩解的能力。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辩解都是无效的:
辩解轻易被证伪
辩解内容前后矛盾
辩解不符合常理
辩解明显缺乏理据
辩解未针对指控的内容
辩解内容没有突出无罪或罪轻的重点
此类辩解往往很难发挥有效的辩解作用。
典型案例:张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
张某辩解:办案人员没有给他充分时间进行核对、修改笔录,在办案人员要求下仓促签字,因此讯问笔录内容没有经过认真核对,他对讯问笔录内容不予认可。
裁判观点:"对于部分被告人反映笔录未经认真核对的问题,经查,各被告人均系心智成熟的完全责任能力人,均应对在笔录上签名的意义有清晰的认识,而事后又称未认真核对而予以否定笔录中的供述,不能成立。"
经验总结:当事人提出没有认真核对笔录、办案人员不允许仔细核对,这类辩解几乎都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裁判几乎都会持相同观点: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对签名意义有清晰认识。
二、有效辩解
面临刑事危机的当事人,尤其是已经被刑事立案,甚至被羁押的当事人,往往确实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能否进行有效辩解,对其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
罪与非罪
重罪与轻罪
罪责大小
犯罪情节
然而作出有效辩解往往不容易,很考验当事人的能力,也考验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沟通能力、诉讼经验等综合能力。
现实情况: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只有在律师的梳理、研究、解释、辅导下,当事人才能形成相对周延、有效的辩解。
有效辩解的五个要素
在刑事危机处理过程中、结果尚未确定前,律师提供的主要是法律意见和经验判断意见,能否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实际上是未知的。当事人的辩解是否有效,也没有得到验证。即便是同一个案件,不同裁判者眼中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责大小的观点是不同的,不同律师制定的辩护方案是不同的,不同律师眼中当事人有效的辩解内容和方向也是不同的。根据办案经验,当事人有效的辩解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符合常理
法律代表了特定时期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是非观。"天方夜谭"的真理,往往不会被接受,符合大多数人认知的"谎言",反而有可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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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当事人的辩解不论是否符合案件事实,首先需要符合常理,能被正常理性人理解和接受。
2. 自圆其说
辩解能自圆其说、言之有理,而不是强词夺理,能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则更好。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的辩解很容易被证伪,这样的辩解很难发挥积极作用。部分当事人则以将责任推卸给同案人或者案外人的方式辩解,形成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或者证人各执一词的局面,此时,如何采信一方面取决于各方的陈述内容能否自圆其说、言之有理,另一方面取决于各方的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当事人则习惯于将责任推卸给无法查证的“幽灵人”,这样的辩解有时确实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大多数案件中可能都会被认为是无效辩解。
有效性层次:如果辩解能自圆其说、言之有理,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尤其是与客观证据或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则被采纳的可能性更大。
3. 针对指控
辩解能针对控方指控的事实、逻辑、证据链条,形成对指控内容的强有力的质疑,直接"威胁"到指控内容。
注意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辩解时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但同时供述其他的人员也参与了犯罪行为,或者供述受其他人的雇佣等情节。这种辩解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能为自己从犯情节争取一定的辩护空间;不利的一面是往往不能动摇指控的内容,只会增加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甚至可能因为同案人的落网而增加罪数。当事人作出这种辩解后,其他同案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暂不确定,需要取决于其他案件的证据状况,但当事人自己的刑事责任是确定的。
4. 前后一致
辩解能前后稳定、一致,不会出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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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当事人前后作出几个截然不同版本的辩解,往往会导致其原本有效辩解的可靠性被消解。
5. 配合辩护方案
当事人的辩解是律师确定辩护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绕不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辩解和辩护方案之间会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一方面,律师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解后,才能逐步确定辩护方案;另一方面,当事人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知识、诉讼经验、量身定制的辩护方案后,其辩解会自觉向辩护方案“靠拢”,表现出来就是其辩解会发一定程度的变化。
理想状态:从辩解有效性角度,如当事人的辩解能与辩护方案遥相呼应,则该辩解无疑更加有效。
重要提醒
有效辩解的构成要素是多样的,上述几点只是笔者根据办案经验总结的部分要素。
具备上述一个或者多个要素的辩解,我们可以初步认定是能为自己争取一定辩护空间的辩解。如全部要素都具备,则该辩解是很有效的。
实践中的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方案、辩解意见的形成往往不是也不大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司法实践的现实是,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是渐进的,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会越来越清晰、证据会越来越充分、逻辑链条会越来越完善,办案机关会不断地针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相应调查取证,以核查其辩解是否成立。当事人的辩解也需要结合证据变化予以调整或补强。因此,当事人有效辩解的形成是需要在律师的辅导下逐渐细化、丰富和强化的,有效辩解的形成离不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离不开律师的有效辅导。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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