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谢律师,两年以前,我向好朋友王某某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因怕王某某不借给我,我就撒谎说借钱是用于做生意的,但实际上我根本没有做生意,我把借来的钱都投到了股市上面,后来因股市下滑,30万元亏得血本无归。后来,王某向我多次索要,我尽我所能,先后还了近20万元,剩下的钱再也还不动了,王某就到公安局举报说我虚构借款用途诈骗他30万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我借款时,确实虚构了借款用途,但是我从来没有想过要骗他的钱,也从来没有说不还他的钱,而且借款以后我一直设法还钱,尽我最大能力偿还了大部分款项。难道就因为经济实力所限,还不了钱了就要定诈骗吗?如果定诈骗,我之前还的20万是否应当从涉案数额里扣除呢?
答: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交付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从你讲的事实来看,你在借款时,确实虚构了借款用途,但是仅仅虚构借款用途,如果其他的借款信息比如借款人的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都是真实的,仅仅虚构借款用途还不足以认定你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偿还涉案款项,且具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情形的话,可以评价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
一、借款时,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
二、借款后,行为人将涉案款项用于挥霍享受、购买奢侈品或者用于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等违法犯罪用途,导致无法偿还。
三、借款后,行为人抽逃资金、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放弃已到期的合法债权,导致被害人索赔无望。
四、借款后,行为人潜逃、失联,隐匿行踪,导致被害人无法找到行为人,索赔无门。
五、借款后,行为人无任何还款行为或者仅有极少量的还款行为。
从你讲的事实来看,你在借款以后竭尽所能偿还了部分款项,无法偿还涉案款项确系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并非你刻意不还款或者人为制造还款障碍,如果你在借款时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且不具备上述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情形,则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财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你和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政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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