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法 代位求偿 投保人 信用险
一、案情简介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借款人以自己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投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利息。
保险期间内,借款人迟延支付借款,发生违约,银行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获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按照特别约定赔偿理赔款、违约金及利息。
在此类案件中,争议包括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主要义务的投保人能否作为被追偿对象以及如果能够被追偿,其追偿范围问题。
二、信用险中投保人能否作为被追偿对象
投保人能否作为被追偿对象的问题,在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内已有定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作为被追偿的对象。
【相关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设立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同时向保险人及第三人请求给付而获有额外利益,且第三人民法上之责任不因被保险人获有保险赔偿而免除。
从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结构看,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作为借款人的投保人对作为出借方的银行所需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具有一致性,投保人不能被排除在被追偿对象之外。另外,信用险中的追偿,基础关系通常就是违约,投保人是最常见的被追偿对象。
三、据以确定追偿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关于保证保险的求偿权问题,《保证保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求偿权属于预定求偿权,只有在保证保险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才可以向投保人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求偿权属于法定求偿权,即使保证保险对此没有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也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因为《保证保险司法解释》至今没有颁布,我们探讨所依据的只能是现行保险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保险经营规则的规定,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均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在体系化解释下,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保证保险,包括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保险法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在保险公司赔付银行保险金后,即便银行不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也享有代位求偿权。而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金额是有明确的限制的,必须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追偿约定的评价
在保险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对与保险契约有关之一切事项,不问过去、现在或将来,都可以特约。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事关于追偿问题所进行的约定,在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正如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一般,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事先约定,假定特定主体成为侵害保险标的的第三者,保险人事先放弃将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不同之处是,此时保险人有放弃的权利来源,即一旦完成赔付,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如上文所述,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是法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限缩,限缩后其所解决的仍旧是代位求偿权问题。鉴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法定,我们认为是不能够扩大的,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扩大部分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畴。
投保人和保险人关于追偿的约定,追偿范围包括理赔款、投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利息。此处的违约金和利息本身是银行的利益,在投保范围包括违约金和利息的时候,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已经包含违约金和利息,保险公司自然可以向投保人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当保险公司仅赔偿本金的时候,银行仍旧享有对违约金和利息要求投保人承担的权利。就代位求偿权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追偿的约定,作为普通合同之中的条件,“即如果你保险公司因为我的原因赔付。。。。。。,则我同意在。。。。。。范围内对你进行赔付。”其逻辑是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形成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
假定保险人据此约定,要求投保人承担责任,其权利来源为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债权转移下的代位,此时不是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保险法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约定可以,但是这种约定并没有排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即在投保人赔付后,保险人可以继续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投保人主张相应利益,而且作为被保险人的银行也仍旧可以就利息等没有补足部分的损失向投保人进行主张。
除非这种形成在特别约定之上的关于追偿范围的约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约定,三方事先的对各自的权利进行处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完成赔付后,被保险人放弃借款合同下对于投保人的一切权益,保险人得向投保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为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保险人承诺放弃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五、小结
信用险下,保险人可以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投保人(借款人)主张权利,保险人也可以基于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主张权利。当约定的范围超出保险人赔付的范围时,保险人行使的是合同权利而非代位求偿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中级经济师(保险方向),入选首轮“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 。中国民主促进会宁波市第八届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会员,宁波市律协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俞律师设计的《“邦你赔”火灾类保险合同纠纷中索赔方的争议解决方案服务产品》获首届宁波市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研发设计大赛三等奖,撰写的《关于疫情期间保险工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及建议》被司法部、全国律协评为二等优秀建议。先后主持市级保险课题多件。俞律师专注保险法领域, 5 年咨询、处理、辅导保险案件超过 400 起,擅长各类保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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