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丈夫通过离婚协议把财产全部转让给妻子,债权人维权的常规路径是通过“债权保全的撤销之诉”,认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除此之外,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妻子对法院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还有另外一种维权方式,即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参见2022粤民终890号案件)。
一两种诉讼路径

诉讼路径Ⅰ(债权保全的撤销之诉)较为常见,启动前置程序简单。申请人启动一个新的诉讼,诉讼流程较长。路径Ⅱ (许可执行的异议之诉)较为少见,其启动的前置程序复杂,仍在大执行的范围之内,诉讼流程较为简洁。
二路径Ⅰ:债权保全撤销之诉的条件

对于无偿行为,无需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要件,因为第三人未支付对价,法律对其保护程度相对较低。针对有偿转让行为,需债务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还要求考虑受让人或转让人是否知情,即在低价转让中受让人、高价受让中转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三路径Ⅱ: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又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类型。它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因案外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以案外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法院继续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
四结语: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地位

在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地位为原告,案外人的诉讼地位为被告。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旨在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权益,通过诉讼程序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合法性进行最终判定,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附法条规定:
①《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②《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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