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劳动用工合规是保障企业稳定运营的核心环节。实践中,不少企业因对医疗期认定、病假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更新等核心问题理解偏差,陷入劳动争议诉讼,不仅消耗企业管理成本,更可能影响企业声誉。本文结合四起典型案例,从公司治理视角解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规则,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
案例一:医疗期认定与病假工资支付的核心争议
职工A于2019年3月入职公司甲,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8月。2023年12月,A因病请假,后确诊肩袖损伤并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多次复诊,医嘱建议休息累计超过6个月。期间,A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均已签收,但以请假流程不符合规定、未提供治疗费明细为由,主张A构成旷工。A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发工资9745元,公司仅向其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工资6186.06元。2024年8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A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A在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公司自愿给予6个月医疗期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确认。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公司应支付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经核算,A应得病假工资40929元(9745元×6个月×70%),扣除已支付的6186.06元,公司还应支付34742.94元。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多次通知A返岗并提供辅助岗位,A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构成旷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A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的法定条件认定
职工B与公司乙自2013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届满。B在职期间患病,医疗期结束后,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B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4000元(4000元/月×6个月),一审法院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B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本案中,B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医疗补助费支付的法定条件,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合规性审查
职工C于2018年10月与公司丙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C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并接受支架置入术,出院后未再到岗工作。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邮寄方式通知C提交病假材料,C仅提交部分病假条,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2021年9月,公司以C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C的劳动合同。C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共计209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确认C与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虽未举证证明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已通过书面通知明确告知C旷工辞退的规则,C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未补齐病假条且未到岗,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一个月三次旷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关于医疗补助费,C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医疗期满后复工管理与违纪处理的边界
职工D于2015年12月入职公司丁,从事车辆电工工作。2020年8月,D因病住院,公司批准其休病假至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公司通知D医疗期届满,要求其6月24日返岗,D以身体未恢复为由拒绝返岗,仅提交病假条复印件,公司拒收后,D通过EMS邮寄病假条仍被拒收。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D旷工4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D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D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已超出法定标准。医疗期满后,公司多次通知D返岗,D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亦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构成旷工。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D已学习的《纪律政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故驳回D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关于病假工资,公司支付的2020年9月至11月病假工资低于本人工资70%,应补足差额3134.56元。D因旷工被合法辞退,不符合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一、医疗期管理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间,其认定直接影响病假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等核心权利义务,是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基础环节。从公司治理视角看,企业应建立健全医疗期管理制度:
1. 明确医疗期计算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医疗期长度,避免因自主扩大或缩减医疗期引发争议;
2. 规范病假审批流程,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病假条、治疗费明细等)、审批权限及补假程序,同时保留职工签收规章制度的证据,确保流程合规;
二、待遇支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支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支付不足或过度支付引发风险:
1. 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的支付,应区分医疗期内与医疗期满后: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且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比例可依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规定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支付本人工资70%)执行;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疾病救济费;
2.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相关规定,仅当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也不得规避法定支付义务;
3. 工资计算基数应明确,以职工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避免因基数核算不当引发争议。
三、劳动合同解除
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场景下,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争议高发点,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把握解除条件,医疗期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仅当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旷工)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方可解除;医疗期满后,需先安排职工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职工仍不能胜任的,方可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履行通知义务(如返岗通知、调岗通知),确保职工知晓权利义务,涉及规章制度适用的,需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
3. 对患病职工应给予合理照顾,如提供适当的岗位调整、灵活的请假方式等,避免简单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发:微信公众号“顾增鹏律师”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青岛西海岸新区“百名律师,百场民法典报告会”普法讲师团成员
青岛中院调解平台调解员
青岛西海岸广播电视台做客嘉宾
专业方向: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公司法、企业用工,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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