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职调查义务已履行
在出口两用物项案件中,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查至关重要。若企业能够证明:
• 已取得最终用户声明;
• 已要求用途说明文件;
• 进行了背景合理性核查;
• 在当时条件下无异常迹象;
则可以主张企业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刑法不要求企业达到“绝对风险识别能力”,而是要求在合理商业标准下履行注意义务。若已尽合理努力,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未被发现,不宜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三、从“行为性质”分析:是否构成共犯或单位犯罪?
(一)货代擅自伪报,厂家是否当然担责?
实践中常见情形是:
• 生产企业如实提供产品信息;
• 货代为提高通关效率或规避监管擅自改变申报内容。
若企业未参与、不知情、未从中获利,则不能简单推定为共犯。
共犯成立的前提是主观合意与客观参与。单纯存在委托关系,不当然成立共同犯罪。
(二)员工个人行为是否当然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只有在“为单位利益”“经单位决定”或“单位管理失当”的情况下,才可能追究单位责任。
若企业已经:
• 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
• 设立审批流程;
• 进行员工培训;
• 有监督机制;
而员工为个人利益私自操作,则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单位可出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不能以结果论,而应审查单位是否存在组织性、决策性参与。
四、技术性案件需要“精细化辩护”
两用物项走私案件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 技术参数高度专业化;
• 归类争议复杂;
• 行政规范更新频繁;
• 证据链条跨境分布。
表面相似的案件,往往在以下细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 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受控阈值;
• 行为人是否接触过管制政策;
• 是否有内部沟通记录反映风险认知;
• 货物流向是否存在异常;
• 是否曾获得海关放行或指导意见。
这些细节,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结语:刑事风险的核心在“边界”
两用物项领域本质上是“技术与法律的交叉地带”。很多案件的争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贸易行为,而在于边界是否清晰、主观是否明确。
辩护的价值,在于还原事实结构,厘清规范边界,避免将行政合规瑕疵简单刑事化。
在出口管制持续强化的大环境下,企业更应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建立实质性的合规体系。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辩护则必须立足个案,从物项属性、主观状态与行为性质三个层面展开立体论证,而非套用模板化思路。
真正有效的辩护,从来不是情绪化抗辩,而是基于专业分析的精准拆解。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俊杰律师团队”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海关事务业务部主任
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南通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国家三级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商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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