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A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社区戒毒三年,期限是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社区戒毒执行地是A县某村。
2017年5月24日,A县公安局查获孙悟空,对孙悟空尿液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反应。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
同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为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
法院认为,A县公安局对孙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为: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社区戒毒决定)、吸毒成瘾认定意见。
询问笔录应视为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场检测报告表述不全面,没有载明检测结果是何种(类)毒品呈阳性;
涉案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期限与《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符,特别是告知的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符,该决定无法实际执行,作为证据,合法性欠缺。
期间是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由于涉案社区戒毒决定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欠缺,社区戒毒的期间难以确定,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在社区戒毒期限内吸食毒品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评论分析】
法官对被告(A县公安局)提供的主要证据从合法性角度逐一分析,有理有据,值得肯定。
一、询问笔录应视为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供述来作为执法的依据。法官的上述观点要求当事人供述的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这个观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也是相吻合的。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供述主观性明显,基于自己趋利避害天然心理、记忆力问题、办案人员个人行为等因素,可能会导致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偏差,甚至完全相反;另外,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要求达到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故仅有当事人供述,也很难达到该标准。再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仅有当事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本案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年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举轻以明重法理,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处于社区戒毒期间。
该观点的价值在于便于指导法官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判断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凿。比如,在另外一起强戒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予以强戒,事实上,原告确实处于社区戒毒期间,但是被告没有在行政调查阶段收集原告处于社区戒毒期间的证据,仅仅根据原告询问笔录自认的社区戒毒事实认定原告处于社区戒毒期间,且在行政诉讼答辩期内也没有向法院提供除原告供述外的原告处于社区戒毒期间的其他证据。依据该观点,法官就会准确判断被告认定原告处于社区戒毒期间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强戒决定应当撤销。
二、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事实不清
法官认为,现场检测报告表述不全面,没有载明检测结果是何种(类)毒品呈阳性。
笔者认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是认定孙悟空是否吸毒的主要证据,这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孙悟空尿液呈毒品阳性,说明孙悟空体内有毒品成分,但是是什么毒品,没有表述,明显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会导致主要证据不足,这也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之一。
三、否定了涉案社区戒毒决定书,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逐一评析涉案社区戒毒决定书的合法性。
首先,该决定书明确记载了社区戒毒期限的起止日期,认定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社区戒毒期限起始日期自当事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应当在社区戒毒决定书上载明社区戒毒期限起止期限,事实上,当事人有十五日报到期限,这十五日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不应当由处罚机关决定,这必然会导致处罚机关无法在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明确社区戒毒起止期限;
其次,该决定书明确社区戒毒执行地是A县某村,认定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社区戒毒执行地是乡镇人民政府,而不是自治村。社区戒毒执行地记载错误,责任在决定机关,不能因此让孙悟空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两处违法之处导致社区戒毒决定书合法性欠缺,作为证据使用值得商榷。
最后,法官进一步推理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的具体社区报到日期,故社区戒毒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查不清,被告认为原告社区戒毒期间吸毒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
总之,法官对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逐一分析认定,并给出充分的理由和法律规定,再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以原告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为由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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