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刑事|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免费 肖文彬 时长/课时:17分钟/0.3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0,53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有人认为:“刑事辩护的基础在卷宗”这句话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始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这意味着,在长达数月甚至更久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处于“无卷可阅”的盲态之中的。

面对侦查阶段公安保密的卷宗,律师是否就只能无所作为只能对家属进行程序性的“安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侦查阶段虽无卷可阅,却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时期。此时的辩护,不再是依赖书面卷宗的“事后审查”,而是一场动态的、主动的“辩护前置”。在这场博弈中,会见当事人、整理涉案材料,是我们穿透信息壁垒、触摸案件真相、搭建辩护框架关键渠道

肖律师曾经《侦查阶段会见,律师需要了解哪些讯问情况与辨认情况?》一文中有过详细论述,会见不是简单的嘘寒问暖,而是一门通过细节还原事实、发现辩点的大学问。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结合肖律团队的办案经验及全国视野,深入探讨如何将侦查阶段会见的“听”与“问”,转化为阻击侦查违法、构建辩护防线、甚至直接颠覆案件的“攻”与“防”,实现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一、会见是辩方在侦查阶段重要“调查取证”

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当事人等知情人是信息的唯一源头。但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碎片化、情绪化、甚至自我矛盾的特点。律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专业的询问技巧,将这些杂乱的信息拼凑成一张完整的证据地图。

我们不仅要了解“发生了什么”,更要精准捕捉办案机关的“动作”与“关注点”。这就需要我们将会见内容聚焦于几个核心维度:案发背景与原因、讯问情况与辨认情况、客观情况。这三个维度分别代表了案件的来源背景、侦查机关获取言词证据的动态过程和对实物证据的固定过程,是我们反向推演控方证据体系的三窗口。

二、追根溯源:从“案发背景”新闻报道寻找辩点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首次会见时绝不能一头扎进复杂的各种案件细节就出不来。首先要了解的,是案件的案发背景、案发原因。这是决定案件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的“基因检测”。

1. 从“民事起诉”中捕捉无罪基因

很多合同诈骗案件,涉案当事人与报案方之间往往存在民事起诉,甚至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这属于民事纠纷。如果通过会见发现,当事人在被刑事立案前,对方已经提起过民事诉讼,或者双方正在通过民事途径协商解决,那么这起刑事案件在本质上很可能就是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此时,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当是:立即固定相关线索,指导家属查找并提交民事起诉状、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这些材料将成为我们后续向侦查机关提交《关于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力武器。

2. 从“新闻报道”中锁定程序违法

会见前后还可以问一问家属“案发后有没有看到过关于本案的新闻报道?”这绝非闲谈。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办案机关在破案后,会通过官方媒体发布“破获特大合同诈骗案”等新闻稿,内容往往带有强烈的入罪倾向,存在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舆论审判”嫌疑。

更重要的是,如果结合案件情况发现管辖权存在问题(如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地),那么这种高调的“官方报道”很可能暴露出更深层次的问题——“逐利性执法”或“远洋捕捞”。了解这一情况,就为后续的管辖权异议辩护、申请变更管辖法院埋下了重要的伏笔。

三、深入了解“讯问情况”:在动态博弈中锁定辩点

讯问,是侦查机关构建有罪供述体系的核心手段。了解讯问情况,不能停留在“问了几次、签了字没”的表面,而要深入每一次讯问的肌理,分析侦查思路的变化,从而捕捉程序违法与实体辩点的蛛丝马迹。

1. 从“反复讯问”中锁定案件核心争点

侦查人员的精力是有限的,他们反复追问的问题,必然是认为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问题。在诈骗类案件中,如果侦查人员反复询问当事人关于资金的去向、合同签订时的履约能力、宣传内容的来源等,这直接暴露了控方正在着力构建“非法占有目的”或“虚构事实”的证据链条。

此时,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当是: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例如,针对资金的去向,引导当事人回忆并详细陈述款项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个人挥霍,并要求其提供可能证明该事实的证人、账目或第三方支付记录线索,为后续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打下基础。

2. 从“新的问题”中感知侦查方向的变化

讯问中出现的新问题,往往意味着侦查机关收集到了新的证据,或者案件的定性正在发生微妙变化。例如,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前期讯问一直围绕“向社会公开宣传”展开,突然某次讯问开始详细追问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极有可能意味着涉案资金出现兑付困难,侦查机关正在考虑是否将罪名向集资诈骗罪升格。

一旦在会见中捕捉到此类信号,律师必须立即启动危机应对机制。一方面,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两罪在主观要件上的本质区别(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指导其在与客观事实相符的前提下,做出稳定、合理的辩解;另一方面,应迅速起草《法律意见书》,结合客观事实(如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向侦查机关述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阻击罪名的升格。

3. 警惕“检察人员讯问”中的陷阱与机遇

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的讯问,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被羁押的关键一役,也是律师间接向检察院传递观点的黄金窗口。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指导,在面对检察官“你对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公安办案有无刑讯逼供?”等关键问题时,做出了自相矛盾或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回答。

有效辩护在此刻体现为精准的“提前辅导”。 律师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

· 如果以前的笔录不属实,面对检察官时要观点鲜明地回答“不属实”,并简明扼要地指出哪里不属实,理由是什么。切忌“属实”与“辩解”并用,这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且试图狡辩。

·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如果确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形,要详细描述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这不仅关乎非法证据排除,更是检察官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侦查保障了合法权利,也应如实陈述,这同样能增强当事人陈述的客观性。

通过律师的提前介入,让当事人在检察官面前呈现出逻辑清晰、稳定可信的形象,为后续我们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供最有力的事实支撑。

四、深入了解“辨认情况”:反向了解控方证据体系

辨认(包括对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的签字确认),是侦查机关将客观证据与当事人建立连接的法律程序。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对“辨认情况”的描述,是我们反向勾勒控方证据体系的重要依据。

1. 仔细核对笔录:避免签字“陷阱”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作为成年人,法官检察官通常会认为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应对自己的签字内容负责,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或证实是刑讯逼供所得,则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律师在会见时务必反复强调:只有当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详细全面又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一致时,才能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2. 电子数据的辨认:切断数字时代的“证据链”

在信息网络犯罪、诈骗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已成为证据之王。办案机关往往会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往往认为“签个字”是走过场,但这恰恰是致命的。一旦签字确认,那些原本可能因缺乏原始储存介质、来源不明、提取程序不合法而存在瑕疵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将被“治愈”,从而成为定案的铁证。

律师在会见时往往要三令五申:核对电子数据,不能只看结论,要看过程。要求当事人仔细核对:

· 内容的完整性: 聊天记录是否被选择性打印?是否有对自己有利的上下文被截断?

· 来源的合法性: 这些数据是从谁的手机、哪台电脑提取的?提取时有无见证人在场?

· 自身的真实性: 这段聊天记录真的是我说的吗?有没有经过删改或拼接?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律师应立即指导当事人拒绝签字,并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看似是当事人的“不配合”,实则是保留了未来庭审中证据辩护的火种。

3. 鉴定意见的辨认:抓住“证据之王”的命门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价格认定书等专业意见,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

如果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出示了鉴定意见,并要求其辨认、签字,当事人则应该核对该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鉴定理由、鉴定结论等方面是否明确、合理,甚至可以要求办案机关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核实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签字盖章;2.鉴定时间有多长,鉴定结论是否作出的时间早于鉴定分析的时间;3.鉴定意见是否出现暗示性字眼、法律评判字眼;4.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材料和其它鉴定意见等非涉案会计资料作为检材的情形;5.鉴定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6.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模棱两可、不明确的情况。

如果鉴定意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或几项,则该鉴定意见应当被法定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要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

包括案件起因、案发背景、涉案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业务范围、涉案书证(合同、协议等)、股份构成、经营模式、运作流程等。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为还原案件的真实全貌做好辩护准备工作。有些案件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并不全面,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收集,那这样就无法反映出案件的真实全貌,也就无法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这一点很重要。

综上,律师通过了解当事人签字情况辨认情况以及案件的客观情况,一方面可以初步推断出办案机关可能掌握了哪些对当事人不利或有利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为律师下一步(了解客观情况或外围调查之后)是否出具不予提请审查逮捕、不予批捕、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等律师文书或为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化被动为主动:将会见成果转化为辩护行动

了解情况本身不是目的,通过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再通过法律行动解决问题,才是有效辩护的精髓。

1. 程序性辩护:阻击非法取证

如果通过会见发现当事人存在被疲劳审讯(如送看守所前长时间审讯)、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且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线索(时间、地点、人员),律师绝不能仅在会见笔录中记录,而应立即启动程序性救济程序。

· 提出控告、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辩护人有权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我们应起草《关于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控告书》,附上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提交给检察院相关监督部门或驻所监察室。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不能启动正式的“排非”程序,但我们可以提前埋下伏笔。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相关供述系非法取得,不具有真实性,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予以排除。

2. 实体性辩护:构建无罪、罪轻的堡垒

侦查阶段的实体辩护,主要载体是向检察院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这份文书的素材80%来源于精细化的会见。

· 关于主观故意的辩解: 如果当事人反复强调“我不认为这是犯罪”“我是被蒙蔽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是要将这些辩解,结合其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受蒙蔽的具体细节,转化为“缺乏犯罪主观故意”的法律论证。

· 关于客观行为的辩解: 针对控方试图用证据证明的“虚构事实”,我们要通过会见挖掘出反证。比如,在保健品诈骗案中,当事人强调“我卖给客户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合格证”,这虽不能直接证明无罪,但足以说明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产品质量合格)而非刑事诈骗(空手套白狼、以假充真),为日后“去诈骗化”辩护(如争取虚假广告罪)奠定基础。

六、结语:专业辩护的“破”与“立”

刑事辩护的策略有“破”有“立”。“破”的是控方的入罪依据与逻辑体系,“立”的是辩方的辩护观点与无罪、轻罪、罪轻等有利于当事人的逻辑体系。在侦查阶段,我们虽然无法阅卷,但通过对“案发背景”的溯源,可以了解案件的刑事立案根基;通过对“讯问情况”的动态追踪,可以洞悉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并防范程序违法;通过对“辨认情况”的静态核查,可以反向推演控方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通过对客观情况的了解和部分证据材料的收集,视情况可以向办案机关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肖律认为,在侦查阶段,在没有看到侦查卷宗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并非无所作为,恰恰相反,刑辩律师可以将辩护前置化。实践证明,我们有一部分案件就是这样取得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无罪撤案效果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肖文彬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肖文彬
  • 文章393
  • 读者200w
  • 关注237
  • 点赞1439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刑事|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8课时/1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刑事|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8课时/1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