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的管理方,对于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原则上应由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询问劳动者的续订意向,或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若约定不当,该条款可能被认为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外,有些地方性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劳动者。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正)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除北京地区外,我们检索到辽宁省和吉林省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有具体规定的地区,约定由劳动者提出续订意向的条款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
广州市花都区某学校等与岳某辞退纠纷案
案号:(2024)粤01民终17916号
广州中院裁判观点:关于某学校是否需要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同意续订合同的,需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该情形已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约定明显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劳动者责任,属于与劳动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公平原则,某学校应就该约定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但本案中,某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就该约定向劳动者尽到明确说明和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约定不应对岳某产生约束力。为此,某学校以劳动合同已有约定而岳某未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为由,于2023年7月11日向岳某发出《通知》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学校应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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