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行法律规定的困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处理的作出了规定。
但该规定并未考虑房屋贬值的情形,目前房产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简单依据本条规定判决可能有失公允。房屋贬值时,若仍依据本条判决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将导致登记一方个人全额承担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的贬值损失。此时登记一方不但要面临房产贬值带来亏损,还要面临就已付贷款对非登记一方的保本支付,所有风险均由登记一方承担,有失公允,难以做到定分止争。
笔者意见
故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问题时,不建议一刀切地适用本条规定,可以分情况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意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以下称规定)
1.婚后非登记一方从未过问该房屋也未因该房屋获益,甚至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投资该房屋的,适用本条规定分割。
2.婚后非登记一方实际因该房屋获益(比如长期居住使用、收取租金等)或同意继续投资该房屋的,应当分割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非登记一方以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应分的部分为限承担贬值损失(即房屋贬值导致房屋剩余价值为零或为负数时,登记一方不用再补偿非登记一方)。
分情况处理此类房产分割,更显公平,有利于减少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分歧,有利于促成离婚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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