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记录不属于前科
所谓前科是指刑事诉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措施的记录曾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是前科的本质特征。
而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察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自杀、串供,威胁、打击证人,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或者因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不羁押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将其羁押在看守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强制措施,但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决定实施的,由看守所执行。而刑事处罚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做出判决,生效判决做出后,一般由监狱执行,只有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留看守所执行。
其次,执行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对象是有犯罪嫌疑尚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出有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而刑事处罚的对象是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罪犯。
其三,性质和严厉程度不同:刑事拘留是短期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可以短期长期乃至终身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其严厉程度要远远大于刑事拘留措施。
其四,种类不同。刑事拘留仅一种;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由上述可见。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可以把二者等同。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措施,行为人即使有过被刑事拘留的记录,只要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判处了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就不能认定为有前科。
首发:微信公众号“谢政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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