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真的是商标案件中的“免死金牌”吗?当你的品牌被模仿、商标被抢注,手握“在先权利”的你,是否曾信心满满地发起维权行动,却最终铩羽而归?
本期内容胡律师将以团队代理的三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为镜,照出一个残酷而反直觉的真相:在法律战场上,“我有在先权利”并不等于“我能赢”。你将看到:
为何手握多个在先“乾唐”商标的公司,却无法撼动一个后来者?为何“易福”与“易富”仅仅一字之差,却被判定为不相近?为何一个看似夸张的“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反而被成功无效?我们将穿透法条表面,直击实务核心,并揭示导致胜败天壤之别的关键认知误区。如果你曾认为权利在手就高枕无忧,这期内容将带你完成一次“认知迭代”。这不仅是一场案例复盘,更是一份为企业品牌护航的“避坑指南”。观看之前,大家不妨先思考:当你的商标遭遇挑战,你手中的“在先权利”,究竟是一击制胜的利器,还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幻想?
商标无效宣告,是许多企业维护自身品牌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尤其是当发现他人注册商标与自己在先权利冲突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把它“无效”掉!想法当然没错,但在实际操作中,结果往往并不如想象中简单。
案
三个案例,三种结局
案件一:“乾唐”商标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山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一家陶瓷制品企业。其自身持有21、33多个商标类别上的“乾唐轩活瓷”商标。

被申请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也就是我方的委托人,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并于2022年3月申请注册“乾唐”商标,类别:33类,并于同年9月核准注册。

冲突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注册的“乾唐”商标,与其“乾唐轩活瓷”等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尽管自身主营业务是陶瓷,但认为自己对“乾唐”系列品牌享有在先权利,于是在2023年3月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的核心主张:“乾唐”商标与多个含“乾唐”或“唐乾”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针对上述核心主张,我们团队经过仔细研究,针对性地提出三点答辩理由:
一、商标标识不近似;
二、我们明确指出,申请人引证的四个商标中,有三个商标--“乾唐沈肆”、“唐乾月”、“唐乾御品”根本不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也不是这三个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无权以此主张权利;



三、申请人自己名下的同类别商标“乾唐轩活瓷”(引证商标一),在答辩期间已被我方提起撤三申请,,于是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审理本无效宣告案。并且,在本无效宣告案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的该引证商标一被我方成功撤销。这样一来,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基础全部消失。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团队的抗辩理由,裁定:维持“乾唐”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失败。



核心败因有2个:
1、权利基础坍塌:自己的核心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三”;
2、主体资格缺失:申请人援引的是他人商标,自己无权主张。从而导致进攻武器全部失效。
深刻教训:
商标权是“使用”出来的权利,束之高阁将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在商标案件中援引权利,必须证明自己是该权利的合法主体或利害关系人。
案件二:“易福”商标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富邑集团旗下),全球知名葡萄酒业巨头。其通过转让获得了“易富”、“富邑易富”等中文商标。



被申请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也就是我方的委托人,是国内知名的白酒企业,并于2023年5月申请注册“易福”商标,用于33类“白酒”等商品上。
冲突点:外方酒业巨头认为,金六福公司注册的“易福”商标,读音同其知名品牌“易富”类似,构成恶意攀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从而稀释其品牌价值。于是,提起无效宣告,主张双方商标构成近似(第三十条)、损害其在华关联公司“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商号权(第三十二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具有不良影响(第十条)。
团队的核心主张:
1、关于近似:我们团队认为,“福”与“富”虽读音相同,但字形、文字含义不同,“易福”与“易富”整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可以区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关于商号权:我们团队认为,“易福”与“易富”文字不同,且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易富”商号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未损害其商号权。
3、关于恶意与不良影响: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欺骗性或扰乱秩序的主观恶意,商标本身也无不良影响。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团队的抗辩主张,裁定:维持“易福”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失败。



核心败因:法律上的“近似”与“损害”认定门槛较高。行政审查更注重客观标识的比对和证据的充分性,而非单纯的主观商业感受。音同但形、义不同,在审查中更可能被认为标识具有区分度。
深刻教训:对于国际品牌而言,针对中文译名的保护需要极其周密的布局和强有力的使用证据。同音字商标是常见的规避与争议策略,维权成功率具有不确定性。
案件三:“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也就是我方的委托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临水镇,是当地历史悠久的白酒品牌,持有“临水”系列商标。



被申请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同样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临水镇,是同地域的直接竞争对手。
冲突点:申请人临水酒业发现,同镇另一酒厂(被申请人)注册了“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其中“临酿”二字与自己的“临水”品牌高度相似,并且考虑到被申请人此前已有模仿自己品牌的历史,此次注册应被视作新一轮的恶意模仿行为,应该引起重视。于是,考虑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我们团队主张提出了4个主张:
1、商标近似;
2、请求认定“临水”为驰名商标;
3、指出被申请人的恶意性;
4、指出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十六年坛”带有欺骗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
1、双方同处一地、同业竞争,这一背景极大增加了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2、商标标识的近似认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核心文字“临酿”与引证商标“临水”构成近似,双方共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3、击中“欺骗性”要害:明确指出“金牌十六年坛”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年份等质量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临酿金牌十六年坛”商标无效,申请人获得胜利。




核心主张:“同地域+同行业”的背景,放大了混淆可能性;同时,精准命中争议商标自身带有“欺骗性”描述的绝对无效理由。
深刻教训:对于恶意明显的模仿者,尤其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维权时应全方位寻找法律突破口。不要仅仅局限于从近似等相对理由进攻,更应审视其商标本身是否违反绝对理由条款,如欺骗性描述。后者一旦成立,将直接导致商标全部无效,且无法通过使用取得注册的合法性。
二、实操建议:如何提高无效宣告成功率?胡律师为大家总结了5点:
1、提前布局,规范使用:确保自己的商标持续使用,避免被“撤三”。
2、权利梳理,主体清晰:在提出主张前,厘清自己名下商标、商号等权利状态与权属。
3、证据扎实,多维度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对方恶意证据等。
4、专业研判,找准法律适用条款:是主张商标近似,还是主张侵犯商号权,或是违反禁用条款?毕竟,不同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举证要求和审查标准并不相同。
5、考虑程序,把握时机:无效宣告有5年时效限制(驰名商标除外),且审理周期较长,应纳入商业策略统筹考虑,而不要仅仅当作单纯的商标案件。
最后胡律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商标权保护是一场综合实力的较量,既要有权利基础,也要有证据支撑,更要有策略眼光。诚然,“在先权利”是利器,但唯有理解其使用法则,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真正守护好自己的品牌领地。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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