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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一方恶意转移35%公司股权,法院最终判决股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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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复杂且棘手,尤其当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时,如何平衡各方权益、精准适用法律成为关键。近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为这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案情回顾:

离婚后起争议,恶意转移股权被判无效

原告龚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案涉仁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起黄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2020年,在双方离婚纠纷期间,黄某与案外人黄某甲、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35%股权(15%转让给黄某甲,20%转让给宁某)进行转让。龚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认定黄某与案外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龚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续龚某再次起诉,要求将该35%股权回转登记至黄某名下,亦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

股权回转登记尚未完成时,龚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该公司67.5%的股权,理由是黄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黄某则辩称自己对公司贡献更大,且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治疗,主张应分得70%股权。

争议焦点:股权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1.案涉公司100%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黄某恶意转移35%股权的行为,是否导致其丧失该部分股权的分割权?

3.分割股权时,黄某的疾病情况及对公司的贡献是否应作为多分依据?

法院裁判:

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综合酌定分割比例

法院经审理,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裁判:

1.案涉公司成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2.黄某主张自己对公司贡献更大、患病需多分股权的理由不成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核心是公平原则,黄某的贡献已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家庭收益体现,疾病情况并非多分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3.黄某恶意转移35%股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应少分该部分财产,但并非完全不分。法院综合考量公司经营实际、转移行为给龚某造成的损失及黄某的过错程度,酌定该35%股权由龚某分得55%,黄某分得45%。

4.对于黄某名下无争议的65%股权,按平等原则平均分割,双方各得32.5%。

最终,龚某合计分得公司51.75%股权(32.5%+35%×55%),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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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睛

3个核心法律要点

1. 离婚后未分割共同财产的救济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法院经审查确认属共同财产的,应依法分割。本案中,案涉股权因恶意转移纠纷未在离婚时处理,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认定“恶意转移”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主观上具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损害了另一方权益。本案中,黄某在离婚纠纷期间转让股权,且无合理对价及真实交易意图,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

3. 公司股权分割的考量因素

股权分割不同于普通财产,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取得时间及出资来源、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公司经营现状及后续发展、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本案中,法院未因黄某的过错完全剥夺其分割权,而是兼顾公平与过错责任,作出了合理的比例划分。

实务建议:

离婚时股权分割的4个维权建议

1.提前核查财产线索:离婚前应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重点核查对方是否存在股权、投资等隐性资产,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保留关键证据:如股权出资凭证、公司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现恶意转移迹象,及时固定证据。

3.主张权利及时限:发现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4.注重股权回转与分割衔接:如本案中,股权需先通过诉讼回转至原持有人名下,再进行分割,避免因登记状态影响分割权益的实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股权,是夫妻共同奋斗的成果,任何一方试图通过恶意转移等方式侵占另一方权益,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离婚时或离婚后遇到股权分割、财产转移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陈鉴豪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陈鉴豪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鉴豪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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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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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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