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入库案例: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入库编号:2024-03-1-127-0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受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另案处理)安排指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者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为曹某的姐夫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共计9000万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欠贷款本金8976.16万元。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 (2022)鲁16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鲁16刑终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授意亲戚王某以空壳公司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申请涉案贷款;曹某又安排下属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张某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明知涉案贷款系曹某安排,不履行实地调查职责,直接安排人员形式性审查纸质资料并签字上报,经审查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由曹某审批发放。故张某作为支行行长,未履行贷款调查等职责,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规定仍签批上报,后贷款经审批发放,张某不仅是贷款程序中一环,也是涉案贷款发放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接受曹某安排办理贷款,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迫;但考虑涉案贷款均由曹某安排、最终审批、支配使用,相对于曹某的地位作用,张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根据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对于违法发放的贷款系经过一系列内部程序审批后予以发放的,应当审查行为人的具体岗位职责、不履职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对贷款审批的作用程度、损害后果等,区分一般违法放贷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
3.对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人员,要区分其作用。其中,受上级安排实施相关行为,起帮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学习心得】
根据权威案例记载的违法放贷行为及裁判说理,学习体会如下:
1.领导安排、指示、交待、嘱咐等各种明示暗示干预的贷款,作为下属的你要比自己的客户更加严格调查。领导出事会牵扯出你,领导肯定是主犯,你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2.对于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形式性审查的操作远达不到尽职调查的标准,需以实质性审查的标准约束自己。要想自证已履行尽职调查,贷款档案需反映出已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了实质性审查。
3.大额贷款贷前阶段要履行现场调查职责并对核心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责。核心贷款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等影响放贷决策的贷款资料。实质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核心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实质性审查的过程体现在贷款资料清单(上下游合同、收支流水、收入证明、完税凭证、财务报表等)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大额贷款调查方式建议现场调查(要留痕),再结合交叉验证的方式,评估贷款的合理性。
4.基层客户经理未能完成实质性调查职责的,未必构成违法放贷罪。比如虚假贷款资料未能影响审批决策;又比如,财务报表虚假、贸易合同虚假,但抵押物足值且能变现;又比如,受托支付的合同为假,但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为真,且贷款用于经营。上述未尽职行为可以主张属于一般违法放贷行为,不应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的刑责。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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