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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据法的“目的论”: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

免费 单玉成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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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目的,是通过证据法的规范和原则,所要达成的效果或成效。

真实、人权保障、效率等价值是证据法的基础,是构建证据法目的的素材或构件;实现正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衡量证据法目的正确性的标尺。脱离了价值,目的是空洞的;偏离了正义,目的则是错误的。

因此,证据法的目的可以明确为:在正当价值的基础上,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指向,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最终所要达成的效果。概括地说,证据法的目的,便是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

一、追求真实,是证据法的基础目标

实体正义的核心是追求真实。这正如证据的相关性规则:不相关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虽相关,但若其负面作用大于其价值,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的逻辑起点是事实。为了查明事实,才需要证明活动,才需要证据法。事实上,证据法的绝大多数规则正是围绕发现真实而展开。

例如,直接言词原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事实的查明。许多合法性规则也内含真实性的要求,例如,物证提取的鉴真规则、辨认需要见证人、现场勘查要求两人以上,均与保障真实性相关。即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也包含与真实相关的目标:非法取证容易歪曲事实——尽管这一点不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导价值。

理解法律的目的,既要从司法实践的个案公正的视角出发,也要从立法者和一般公正的视角审视。有些证据的排除在个案中可能偏离真实,但从普遍公正的视角看,这对司法活动发现真实具有长远意义。禁止非法取证,促使司法人员寻求更稳定、合法的手段,从而推动侦查技术和法庭科学的发展。反之,若容许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可能泛滥,事实将被假象掩盖。

在英美判例法制度下,法官不能仅考虑个案正义,还必须顾及裁判可能成为先例。我国虽是成文法国家,但判例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它关乎司法的一致性、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以及司法公信力。

二、抉择正义:价值权衡是证据法实现目的的必由之路

价值具有不同质性,难以进行抽象比较。例如,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孰轻孰重,各有其理。但凡事皆有度,这个“度”就是具体情境下的比较与权衡,而权衡的标准可以是“比例原则”。为证明只吃了一碗粉而剖腹自证,其价值是负面的,此种场景下的“发现真相”,是可以舍弃的。

有些价值是底线,不能触碰,否则会损害社会根基,例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使为了侦破重大案件,现代法律制度也不允许采用药物麻醉等方式获取口供,因为这会打开权力滥用的潘多拉魔盒。

从程序正义视角看,未经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此系无罪推定原则。但为了查明事实,法律允许在严格限定下,对未被认定有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措施。

关于伦理问题,法律赋予律师免证特权,就是有权利和义务对与客户的交谈内容保密,不向司法机关披露;但权利也有边界,若存在特别重大且紧迫的危险,法律设有例外,律师在此情形下不再享有免证权。

这些价值权衡与抉择构成了证据法学的日常难题。

需要明确的是,真实以外的价值在证据法领,应当是以例外形式出现。例外并非不重要,但发现真实始终是证据法目的的主线。只要例外不存在,重心就应回到主线上来。这一点类似于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它既是独立的一个方面,也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比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体现了当事人可处分权利的价值观,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而耗费过高的成本,是探究真相的例外;但若涉及侵害第三方权益(如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则不能仅凭自认定案,又回归到探究真相的主线。

三、分配正义: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发现真实、实现正义

为了发现真实并实现正义,法律对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配。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差异,正是这种分配正义的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平等主体间的争议,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否则将使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几乎无法胜诉。因此,各国通常采用优势证明或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标准,除非在撤销权等特殊案件中。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前通说的“规范论”认为,证明责任已由实体法预先规定,基本遵循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特殊情形下的分配规则、证据持有方的提供义务以及知情方的事案解明义务等,均是从有利于发现事实的角度进行的分配。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垄断了强制调查权,并基于价值选择,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及罪重的证明责任,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此种分配,恰恰是有利于真实发现,避免草率对被追诉人定罪;当然,也是司法政策严防错误定罪的价值体现。

行政诉讼则要求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同样是对原、被告双方取证能力不均衡,证据“偏在”情况下,证明责任合理分配。行政机关有能力、也有职责提供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四、三阶层的动态整合

实体正义、抉择正义与分配正义并非机械割裂,而是构成一个动态、实践性的判断过程。其运作顺序与整合关系可概括为:首先致力于实现实体正义,穷尽合法调查手段;若在调查中遇到重大价值冲突,则启动抉择正义进行权衡与取舍;若经此过程,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最终依据分配正义的规则作出裁决。

此框架呼应了何福来教授“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的洞见。证据法的目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发现真相”或“保障权利”等某一价值,而是在这三个阶层的持续互动与平衡中,完成一种兼具事实基础、价值理性与程序终局性的司法决断。它如同骑行者,需根据路况(事实)、交通规则(价值)和目的地(终局裁决)不断调整,是一种实践智慧。

理解这一框架,对证据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立法者需在规则设计中系统考量三阶层的平衡;司法者则应在裁判中自觉运用这一阶梯思维:先努力查明,后审慎权衡,最终依法分配。惟其如此,证据法才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的永恒使命。

首发:微信公众号“讲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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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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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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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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