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虹委员提议“废除”劳务派遣的背后,是“灵活”成为了剥削的遮羞布
编者按: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近日提出废除劳务派遣制度,引起了广泛热议,冲上热搜,好评如潮。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用工制度,自2008年被《劳动合同法》正式确定以来已经实施了18年之久,这一制度丰富了我国的用工形式,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那么为何到了18年后的今天,劳务派遣制度却被广泛诟病,以至于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废除该制度?
这源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畸形发展已经使得广大劳动者深陷剥削困境,法律规定的秩序准则已经被严重侵蚀。
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用工制度,已经成为剥削的遮羞布。唯废唯改,方得新生。
二、劳务派遣制度畸形发展的情况
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至今,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运营成本不断攀升,为降本增效,劳务派遣从"用工补充形式"变化为"用工主体形式"。
这就导致劳务派遣畸形发展,劳务派遣的违法情形不再仅限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更进一步升级为核心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逆向派遣、假外包真派遣。与既有的法律秩序严重背离。
1、核心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
无论国企、民企,大量存在核心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特别是企业的基层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更是进一步提升。
在医疗、教育、能源、通信、建筑等垄断性或重点行业核心岗位派遣占比远高于法律要求的上限。而这些企业中,往往国有企业占据主流。
核心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不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不正当的降低了劳动者的待遇。
此外,核心岗位往往涉及特殊责任,如危化品行业的基层场站,涉及安全、管理的岗位存在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劳务派遣职工并不能隔绝企业的主体责任风险,反而会因为违法用工进一步扩大责任范围。
2、逆向派遣
所谓逆向派遣一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其解除原劳动合同,随后让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指定的某一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派回到本单位继续工作。
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依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聘合适的职工,该职工长期在用工单位任职,且仅服务该用工单位,不会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即使劳务派遣单位更换,该职工依旧在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聘用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一旦用工单位退回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就会解除合同,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需要赔偿职工的全部费用。
两种情况只是逆向派遣的正反两种操作,本质都是一样的。
逆向派遣的存在不但违法,更使得同一企业,同样的劳动者出现层级。劳务派遣身份的职工虽然为企业提供同样的长期劳动,但却始终是“二等职工”,无法获得“正式编制”职工的待遇和晋升机会。
3、假外包真派遣
假外包真派遣是逆向派遣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畸形产物。企业既要完成降本增效的任务,又要符合政策规定,合规经营。
上有矛盾政策,下有畸形对策。为完成任务、符合政策,企业以劳务外包的名义将某一部分工作(实际是某一部分人员)外包给第三方(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但并不放弃对劳务外包工作、职工的管理、考核、检查权利,按人头结算费用。与劳务派遣并无本质差异。
这就是假外包真派遣。它使得企业绕开了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降低,职工成为了企业的“三等职工”,权益进一步被侵害。
三、废除或改革
周世虹委员提议废除劳务派遣制度直击了每一个劳务派遣职工脆弱的内心。诚然,当一项制度发展成为剥削工具、业绩手段时,存在的正当性就会存疑。废除成为了一种选择。
但结合我国当下的用工情况,废除劳务派遣制度实在困难重重,阻力颇大。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较大,已经有几千万人的规模,依赖劳务派遣为生的企业也正在逐年递增。加之国企央企、大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大面积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
所以现在废除劳务派遣制度,可行性较低。但矫枉需要过正,在劳务派遣制度如此畸形发展的情况下,周世虹委员的提议吹响了改革的哨音。
所以笔者认为,在废除希望较低的情况下,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成为了首要选择。
四、改革的方向
劳务派遣制度改革需要直击痛点,致使劳务派遣制度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是企业逐利,所以只有刹住利益的车轮,才能促使劳务派遣正常化发展。
笔者试为改革提供几种思路。
(1)应当强化执法监管,激活行政执法机关的活力。要求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定期公布劳务派遣职工的使用情况,行政执法机关随机开展抽查工作,并提高抽查率、处罚率。将监管情况纳为政绩考核指标。
(2)建立“共同雇主”责任制度。对于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共同用人责任。
(3)推行同工同酬强制执行:明确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福利等全方位对标。同时,要求企业每季度公示同岗位薪酬对照表,接受职工监督,确保同工同酬落实到位。
(4)推行强制转正机制:服务某一企业或其关联企业满一定年限的派遣职工有权申请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五、结语
《资本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对劳动者剥削。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其根源或在于此。
历史一次次证明,剥削的堤坝,终将在不堪重负的被剥削者的反抗中溃决。
废除之路或许漫长,但彻底的改革,已势不可挡!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宇律师在内蒙”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治理 所内任职: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数字科技与高新产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京师
(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交流中心副秘书长、呼市分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社会任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五届团代会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服务专业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内蒙古青年志愿者协会直属公益诉讼志愿者总队志愿者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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