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1日,A县公安局查获孙悟空,对其尿液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经询问,孙悟空对其几天前吸食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另外,A县公安局还查明2013年孙悟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
同日,A县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相关证据有:1、孙悟空尿液检测报告;2、孙悟空对吸毒行为的供述;3、孙悟空被强制隔离戒毒记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同年6月14日,A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本案被告A县公安局在举证期限内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在举证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交了部分证据,没有提交其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措施前履行了审批的职责,其也没有提交孙悟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无法证明其所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予撤销,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论分析】
01
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孙悟空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孙悟空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网上截屏复印件,加盖了被告公章。
据此,原告代理人认为,这种网页截屏后打印出来的书面证据,系证据形式的转换,属于电子数据的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予以证明,其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其复制件更不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表格虽然加盖了被告公章,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不能依靠其自身来证明。被告要证明原告此前的违法情况,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但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也不是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关于原告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材料,其也提交了关于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事实的网页截屏材料,但由于该网页截屏材料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手续而不具有证据资格,且被原告质疑,故没有被法官采信。
由于缺少了原告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材料,而被告作出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从而导致该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由于缺少了原告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材料,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导致被告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上述印证了一个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一方应当对其在法庭上所主张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要限制行政相对人长达二年人身自由,严格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主要证据是否确凿是必要的。
02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履行了审批程序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本不需要司法审查,公安机关就可以单方直接作出限制公民长达两年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从羁押期限时间上比较,甚至不亚于短期刑罚。吸毒人员往往能容忍15日行政拘留,而不能容忍长达两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仅适用禁毒法、戒毒条例,还应当同时适用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其中一项法定程序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履行了审批程序的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相关质疑,被告抗辩说审批程序属于内部流程,网上审批,故在纸质卷宗中没有体现出来,法庭让被告庭审后三日内提交,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但被告在一审宣判前仍未提交该证据,故法院认定被告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被告在调查过程中没有依法搜集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所依据的部分主要证据,导致被告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主要证据,使得自己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程序违法,最终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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