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租客拖欠房屋租金,房东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常以已过保证期间予以抗辩,尤其在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仅有六个月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此时,对于分期支付的房屋租金是分期计算保证期间,还是按债权人主张债权前的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统一计算,则存在很大争议。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则采用“统一计算”的方法(参见2021最高法民终1090号民事案件)。
一分期履行合同之债的两种类型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指基于同一债权原因,债务人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分期履行合同之债是指的是在同一份合同约定下,债务人对债务进行分期履行。
二定期重复给付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的区别

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在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可确定,不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是一个债务的分批、分次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债务总额在债务成立时一般并不确定,每期履行的金额也不可能存在差异,当事人需在一定的时间段中,不间断的作出履行,每一次的给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最后一期债务届满之日,是指按债权人主张债权前的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即之前所欠的分期债务不再分别计算保证期间。定期重复给付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每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即每一期所欠债务分别计算保证期间。
四结语:统一计算保证期间原因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是在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履行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非以每笔债务到期日分别计算保证期间。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统一计算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89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附法条规定:
①《民法典》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民法典》第693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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