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分析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成立条件时,学者与司法实践常采用一种特定的流程化模型——犯罪构造。例如,诈骗罪的认定被系统地描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为何此类犯罪的分析会特别倚重“犯罪构造”这一工具?它与作为犯罪论通用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或四要件体系)是何关系?追问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本质。
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在学理上被归类为 “交往型犯罪” 。其不法的实现,非赖行为人单方暴力或秘密动作,而是依赖于一个与被害人(或受胁迫者)的扭曲互动过程。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对方在受误导或压迫的心理状态下,“配合”地完成财产转移。这一互动过程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因果链条高度敏感且复杂的序列。该链条中任一环节的缺失或变异——例如,处分财产不是基于欺骗引发的错误,而是出于怜悯——都可能根本性地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正是为了清晰解构这一动态、复杂的互动本质,刑法教义学才发展出犯罪构造理论。它不拘泥于固定的审查顺序,允许从时间流、主观到客观或客观到主観等多角度进行叙事性分析,从而生动、精准地刻画出此类犯罪的独特“生理结构”。然而,犯罪构造完成的仅是事实与逻辑的“动态叙事”。一个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犯罪,必须经过 “静态规范” 的检验,即严格遵循一定逻辑顺序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审查。无论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还是四要件(虽理论上并列但实践审查亦有惯常顺序),这种顺序性不可僭越,它保障了定罪活动的体系性与理性,防止恣意判断。
一、 犯罪构造:描绘交往型犯罪的“动态剧本”
犯罪构造理论,本质上是对特定交往型犯罪不法实现流程的教义学图示。它如同一部犯罪的“动态剧本”,详细规定了“角色”(行为人与被害人)如何按照特定的“情节”(因果环节)互动,最终导向“结局”(法益侵害)。
核心特征:因果链条的敏感性。剧本中的每一幕都必须依次上演且因果紧密相连。以诈骗罪为例,“欺骗行为”必须是“陷入错误”的原因,“陷入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原因。此链条的断裂即意味着剧本的失效,行为可能归于无罪或变为他罪(如盗窃)。
功能优势:分析的灵活性与透视性。正因其是“剧本”,我们可以从不同章节切入分析:从头到尾顺叙,检视证据链是否完整;从“结局”(财产损失)倒推,审视损害实质何在;或聚焦“高潮桥段”(如“处分财产”),辨析此罪与他罪的关键区别(如处分意识之有无)。这种灵活性使其成为解构复杂互动的利器。
二、 犯罪构成:检验所有犯罪的“通用语法”
与描述特定“剧本”的犯罪构造不同,犯罪构成理论是所有犯罪认定必须遵循的“通用语法”。它提供了一套不容颠倒的、逻辑严密的检验公式。
三阶层体系的严格递进:这是“通用语法”的典范。其审查必须遵循不可逆的三步:
1.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匹配了分则某一条文所描述的“句子结构”。对于诈骗罪,此“句子结构”的具体内容正是由前述诈骗罪的犯罪构造所定义。
2. 违法性:判断该形式上符合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否真正具有法益侵害性且无正当理由(如正当防卫)予以“免责”。此阶层进行实质价值判断,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等的关键阀门。
3. 有责性:判断能否将违法行为归责于具体的行为人,需审查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等。此阶层完成个人可谴责性的最终确认。
顺序的法治意义:此顺序(形式符合→实质不法→个人归责)绝非技术流程,而是刑法谦抑性与责任主义的体现。它确保刑罚权的发动,经历了从客观到主观、从一般到个别的严谨过滤。
三、 关系辨正:“剧本”与“语法”的功能性耦合
犯罪构造与犯罪构成是功能互补、协同运作的关系,而非替代。
1. 犯罪构造是犯罪构成在个罪中的“内容填充”。当运用三阶层的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我们用以比对的诈骗罪“构成要件”这一抽象概念,其血肉与骨架正是由诈骗罪的犯罪构造所赋予。构造使构成要件变得具体、可感知。
2. 犯罪构成是犯罪构造分析的“规范归宿”与“审查阶梯”。对犯罪构造中任何环节的争议(如“是否存在财产损失”),都必须在犯罪构成的阶层框架内得到终局裁决。
关于“损失”的争议,主要在违法性阶层,通过“整体财产说”等理论进行实质审查,若无实质法益侵害,则行为阻却违法。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则在有责性阶层,作为主观归责要素被最终确认。
简言之,犯罪构造解决“发生了什么故事”以及“它是不是一个诈骗故事”的叙事问题;犯罪构成则解决“根据法律的全部原则,我们应如何评价并处置这个故事及其作者”的规范裁判问题。
四、 实践整合:从“叙事解构”到“规范审判”的双层作业
面对一桩复杂的交往型犯罪指控(如合同诈骗),有效的法律分析应遵循清晰的“先构造,后构成”双层路径。
第一层:运用犯罪构造进行叙事解构与争点定位
· 任务:将案件事实代入“剧本”,检验因果链条的完整性与强度。
· 方法:沿构造环节逐一设问、求证。例如:欺骗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核心?付款决定主因是欺骗还是商业判断?处分时有无财产转移意识?
· 产出:精准识别案件的“阿喀琉斯之踵”(核心争点),形成事实辩护或指控的靶心。若构造本身无法逻辑自洽地建立,则无需启动下一层规范审查。
第二层:运用犯罪构成进行阶层审查与规范终判
· 任务:对通过第一层检验的“故事”,进行法的最终审判。
· 严格流程:
1. 构成要件符合性审查:将第一层梳理出的、符合诈骗构造核心要素的事实群,与刑法条文进行形式对接。
2. 违法性实质审查(关键步骤):超越形式,追问行为的实质危害。是否达到了必须用刑罚干预的程度?抑或是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这是坚守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核心环节。
3. 有责性个别审查:聚焦行为人自身。其主观罪过是否确凿、完整?有无影响责任能力或可谴责性的特殊情状?
五、 结论
交往型犯罪复杂的互动本质,催生了犯罪构造这一聚焦于“动态过程”的分析工具。它并非独立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而是作为其必要的、深化的补充,专门用以精确描述那些静态要件难以充分展现的、人与人之间复杂的致害流程。
真正的刑法理性,在于同时掌握叙事与裁判的双重技艺:既能运用犯罪构造这一“动态剧本”,生动、精确地解构案件事实,锁定争点;又能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这一“通用语法”,以不可颠倒的阶层顺序,对行为进行冷静、公正的规范评价与责任归属。这种 “叙事性解构”与“阶层式审判”相结合的双层思维范式,是确保刑法适用兼具精准度与正当性的方法论基石,亦是法治精神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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