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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据能力的法理简析

免费 单玉成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3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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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的法理简析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据


证据能力是指确定一份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或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的基本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能力所针对的概念是“证据材料”,我们不要评论一份证据的证据能力,因为证据能力是证据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了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才会是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由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证据的概念,该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唯一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因而可以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之适用于三大诉讼。

杰里米·边沁提出,排除了证据就排除了真相。这一观点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诉讼作为历史性证明,能够掌握的证据材料本身有限,如果过度排除,显然会妨碍真实发现的诉讼目标;真实无法保障,正义也难以实现。但是,基于价值权衡,包括为了发现真实,为了保障其他正当价值,可以根据相应的正当事由,认定相关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主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当然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

法律不能对逻辑指手画脚,也无需对常识进行规制。

一份证据材料如果明显与案件不相关,或者明显虚假,当然不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声称原告是个“强奸犯”并要求举证,这与民间借贷案件不具有任何相关性,法庭显然不能允许其举证。

又如在古画鉴定的场合,有人拿出一幅画:崇山峻岭中,一个精神矍铄的白发古装老人,骑着一辆捷安特自行车。这一幅画就不要去鉴定它真不真了。如果在诉讼中想证明它是真的古画,显然是没有证据能力的。

在一般证明中,论据的有效性就包括:相关且真实。诉讼证明显然不能例外。前述材料,都是当然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无需法律明确规定。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也可以解读出证据要具有相关性、真实性的要求。我们解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段文字,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虚假、不相关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因为假的材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吗?只能歪曲事实。无关的材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吗?它只能扰乱案件事实。

二、经权衡,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性的排除规则

有些材料与案件具有相关性,但是容易形成误导,因而被排除证据能力,这是价值权衡的结果。这种证据能力的审查,可以统称为相关性规则。

比如品格证据,在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中,在定罪问题上,控方如果拿出被告人多年前实施过伤害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针对本次指控的定罪依据,法庭显然不应当允许。

对于误导效果可能要大于其证明价值的材料,不能说与案件完全无关,但因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相关性极弱,且容易形成误导,因此不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在英美国家,有着复杂的例外、例外之例外的反复权衡,就是在追求真实的过程中,避免误导。

但是在量刑问题上,品格证据与案件又是有关联的,控方可以将之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在定罪量刑不明显区分的我国刑事法庭中,此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争执,往往在于限定用途之上。

(二)真实性的排除规则

关于真实性,有人建议用可靠性替代,这并非不可以,但实际意义不大。与使用可采性替代证据能力概念一样。实际上,真实性是可靠性的客观表达,可靠性是真实性的主观描述,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另外,涉及言词证据,美国证据法还经常用可信性来描述其真实性。

真实性的排除规则,按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具有可采性;提前制作的笔录证据也是传闻,因而不可采。此类证据并非一概不真实,其排除的原因和美国特殊的诉讼制度有关,但核心因素还在于它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如果允许传闻证据出现在法庭,原始证据可能就得不到审查。因此,美国的传闻证据规则就有很多例外。比如临终证言,不可能让已经死亡的人到法庭上作证,此类传闻就不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就可以例外。

另如最佳证据规则,现在已经演化为复制件原则上可采,但若有原件拒不提供,就要排除其证据资格。

现在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是电子证据。有的当事人一方打印了部分聊天内容提交给法庭,拒不提交原件。如果承认此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显然容易被断章取义,几乎没有任何人愿意把原件拿出来。在拒不提供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和全部内容,并进行哈希值校验的情况下,此类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提交的证据材料断章取义的风险极大,即使不能确定虚假,也要排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被普遍化。

(三)不合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需要排除的证据材料。

第一,进入排非程序的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等。

第二,其他因为违法性而需要排除的证据材料。比如行政机关在进入刑事诉讼前对刑事被告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就不能作为被告人供述的替代来向法庭提交。

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我们前面已经谈到,证据能力是针对证据材料的评价;而证明力,则是对证据的评价。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份证据材料只要有了证据能力,它就是证据,就一定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有大小强弱之分。

相反,证明力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一份证据材料如果不具有证明力(虚假或者无关),就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是证据。

以上是对证据能力的法理简析,敬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发:微信公众号“讲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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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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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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