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4日,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同年10月5日将孙悟空交付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孙悟空不服上述决定,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了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提交了作出上述强戒决定的相关证据及依据,且未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各方观点】
被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做尿液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原告对吸食冰毒事实供认不讳,且经进一步调查,孙悟空有社区戒毒史,被告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理由是被告签收法院诉讼文书时间为2019年1月3日,被告举证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是2019年1月18日,而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日期是2019年1月22日,提供证据已经逾期。根据法律规定,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要求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理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在2019年1月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系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评论分析】
01
原告的律师充分运用了程序规则
本案中,原告的律师注意到了上述法律规定。在立案后,原告的律师及时向法院核实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的具体日期。在十五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及时再次打电话给法院要求阅卷,法院告知原告的律师法院至今尚未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原告的律师心里就有底了,确定被告已经逾期提供证据了。
在庭审期间,被告出示证据,法官要求原告的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原告的律师直接拒绝质证,理由是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作出涉案强戒决定没有证据。法官基于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
退一步讲,如果应法官要求,原告在法庭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就会给法官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创造了机会,这时法官可能会认为,虽然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且没有正当理由,但原告仍予以质证,被告在法庭上依法出示的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将送达被告起诉状的日期告诉原告,也不会将被告提交证据给法院的日期告诉原告,原告如果不主动核实,很难知道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在法定十五日答辩期限内提交的。
如果被告逾期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而原告忽视了这一点,原告就可能会失去一个很好的程序辩护机会。本案中,原告的律师充分利用了程序规则,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了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的事实,在庭审期间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导致法官无法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
02
双方和解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被告撤销了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将原告从强制隔离戒毒所释放出来,原告的律师也见好就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孙悟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事实上,被告也知道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不可能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被告在一审阶段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是客观事实,无法突破;而原告诉求是要求被告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尽快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所,而不是坚决要求判决被告败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双方很快找到平衡点,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方式结案。
03
本案的价值
程序正义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理,更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阶段,举证期限的规定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本案的价值是行政法官恪守了法官职业道德,维护程序正义原则,依照法律判案,而不是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原告到底有没有吸毒以及究竟该不该强制隔离戒毒),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被告的证据,判决原告败诉或者打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证据没有依法及时提交,原告的律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了这一程序瑕疵,且充分利用了该程序瑕疵,让原告逃脱了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表面上禁毒效果受到了影响,但实质上法律得到了彻底遵守和执行,这是法治建设应当追求的,笔者相信被告之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