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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虚假诉讼“升级”,如何破解“人造争议”成为司法确认的审查盲区

免费 法税老陈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3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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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制度,本是立法者为分流诉讼、高效解纷开出的一剂“良方”。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却时常面临“法院慎接、法官慎认”的困境。

究其核心,问题并非单纯源于执行压力或考核偏差,而在于虚假诉讼的审查难题,尤其是当虚假诉讼本身已悄然“进化”,通过刻意制造“分歧”来伪装真实,这让本就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司法确认程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识别挑战。

困境背后,折射出程序简化与实质审查、效率追求与风险防范之间的深层结构性矛盾。

01.形式审查难敌精致打造

《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捷的特性,但同时也框定了法官的审查权限,无需开庭,无需质证,主要进行形式审查的程序。这好比只查验“证件外观”而难以核验“证件真伪”,为虚假诉讼留下了操作空间。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下的虚假诉讼已非过去简单的“手拉手”式串通。当事人深谙司法心理,刻意在调解过程中植入“模拟争议”,制造协商分歧、伪造部分对抗证据、设置看似经过博弈才达成的条款……这些精心设计的“人造矛盾”为虚假调解披上了“真实博弈”的外衣,极大地模糊了审查边界。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的中立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为双方恶意串通或单方虚构事实提供了客观“便利”。

从税法视角观察,此类虚假调解常与资产转移、债务规避、逃废税款等目的紧密交织。例如,通过虚假调解确认债务,将资产定向转移至关联方,进而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同时也可能伴随对应税收入的非法隐匿。然而,在现有的形式审查框架下,法官难以穿透表面材料,核查背后的真实资金流向与交易实质。

02.风险前置与权责失衡

要求法官在现有审查权限内,完全识别日益隐蔽的虚假诉讼,实则是权责失衡的苛求,是法官的“不能承受之重”。司法确认案件通常处理便捷,当事人希望即调即确,但一旦虚假调解通过确认,法官往往首当其冲被指“审查失职”,却少有人追问制度本身赋予的审查手段是否充足。

实践中,一些法官因业务技能及办案经验不足,在防范虚假协议上感到力不从心,而部分法院对调解率、结案率的考核压力,也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对虚假诉讼的查处缺乏足够动力。

在法税实践中,虚假诉讼常与“税负逃避”联动。例如,通过虚构债务纠纷、达成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实现不动产或股权的低价转移,从而规避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正常税负。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直接侵蚀国家税基。然而,税务稽查手段与司法审查程序之间,尚未形成常态化的信息互通与风险联防机制,导致此类跨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面临障碍。

03.破题之道在于“制度补强”

疏通司法确认的堵点,不能依靠强压法官“照单全收”,而需从制度层面系统性夯实审查能力、筑牢风险防火墙,审查权、惩戒力与协同防线。

其一,有限赋权,强化实质核验。应在司法确认程序中,适度赋予法官针对性的调查核实权。对于存在异常迹象的案件,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提交原始凭证,甚至进行有限度的查证。特别是涉及大额财产处置、关联方交易等高风险情形,应建立重点审查清单。审查方式应实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兼顾”,对于有虚假可能的案件,可以进行隔离询问或采取必要的实体审查措施。

其二,强化惩戒,推动联动惩处。对查实的虚假调解,不仅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更应建立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一旦发现以虚假诉讼逃避税收、转移资产,应同步启动税务稽查、反洗钱调查等程序,让违法者付出远超司法处罚的多重代价,扭转“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

其三,压实调解组织的前置把关责任。调解组织不能仅充当“和事佬”,更应承担起初步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对涉及财产权益的调解,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基础法律关系证据、财产凭证等,并建立规范的调解档案以备查核。法院可对调解组织进行分级动态管理,对审查不严、虚假案件高发的组织,暂停或取消其移送司法确认的资格,从源头上压缩虚假调解的滋生空间。

其四,打通数据壁垒,构建智能预警体系。推动司法、税务、银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标准化建设,是破解“发现难、查证难”的关键。通过建立虚假诉讼风险预警模型,对同一资产频繁调解、关联方之间异常债务和解、调解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等情形,实现系统自动提示风险,辅助法官进行精准识别。例如,贵州省黔南州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高频次、短周期、低对抗”等异常特征转化为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有效提升了线索发现能力和成案转化率。

04.结语

司法确认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为真实的合意赋予强制执行力,而司法确认不应成为“司法橡皮章”更不可为虚假的串通披上合法外衣。当虚假诉讼已学会用“争议表演”来规避审查时,制度本身必须回应升级。法官的审慎态度,不应被简单解读为“推诿”,而应被理解为在权能有限条件下,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坚守。唯有通过制度性补强,补齐审查短板、筑牢协同防线,才能让法官敢于确认、善于确认,使司法确认真正发挥其分流诉讼、高效解纷的预设功能,成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一座坚实的“畅通桥”,而非虚假诉讼肆意通行的“便利门”。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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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法税老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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