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证据法的概念,是学习证据法的起点。定义概念,通过确定其内涵与外延,是全面、准确理解证据法的最佳路径。本文尝试对证据法进行定义,以期为今后的学习奠定较为坚实的认知基础。
一、证据法是规范证据和证明活动的
规范证据的规则,是证据法公认的内容,这一点是常识,就像鲁迅先生就是鲁迅一样,似乎是同语反复,但并不必然;因为证据法更核心的使命,在于规范证明活动。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设定,是证据法无可回避、最具法律专属性的核心内容。证据法的定义,若是遗漏或者弱化了证明活动,显然是不全面或者不妥当的。
二、证据法对证据和证明活动的规范,只是从法律视角进行
法律不能向逻辑指手画脚,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已有定论的事情,通常也不需要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有例外的原因。作为证据法,对证据的调整主要是规范其证据能力,偶尔也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规范,至于证据的种类、取得、提交、审查等,都是围绕证据能力而展开的。对于证明,证据法主要规定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这是法律专属的领域。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但简称刑法;证据法规范了证据与证明,被简称为证据法。很多定义把证据法和证据简单对应,忽略了证明。
三、证据法的功能,是确定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小前提的确定,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条件。“故意杀人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不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就谈不上法律适用问题,只是一个宣示,对社会生活不能产生直接的干预和调整。
案件事实可以被证明存在,也可能被证明不存在,但还有第三种形态,即无法证明。因此,证据法的核心功能并非保证‘查明’客观真相,而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一套规则,以‘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即构建那个连接法律规范与最终裁决的、无可回避的‘小前提’。
四、证据法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体系
所有旨在规范证据与证明活动,用于确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无论其渊源,均应当属于证据法的范围。这是对证据法外延的初步划定。刑法、民法,大致都有其外延,这和法律文件有关,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但并非没有证据法;美国有《联邦证据规则》,但证据法也不限于此。
五、证据法的范围,以限定为诉讼证据法为宜
我们要限定一下我们的研究范围。在任何人类活动中,都涉及到证据问题,但我们的研究,应当以诉讼为核心。在法律领域,确实存在诉讼之外的证据规则,如公证、仲裁、行政行为中,都有证据规则。但是,所有这些都围绕着诉讼展开,诉讼是最终的审查与核验。有些规则,也需要在诉讼中被纳入审查和适用,因而可以被纳入证据法的体系内;有些规范虽与诉讼相关,但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将研究范围限于诉讼证据法是适当的。否则,研究范围会不断扩大,就像写作时收不住笔一样,陷入不必要的混乱。
六、尝试定义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这样定义证据法:证据法,是一套以诉讼为核心场域,通过规制证据之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明之负担及目标(证明责任与标准),旨在为法律适用终局性地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法律规则体系。
七、定义可以不断优化
我的定义正确吗?我想它只能算及格或者良好,或许可以是优秀,但一定不是满分。任何定义都只是学术讨论的起点,而不是终结。下定义,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学术活动,因为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不是按照我们的需要来分布的,我们只能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描述。理解能力的限制、语言能力的限制,都是定义不完美的原因。这里就要强调:“可废止推理”是法律人重要的思维方式,任何一个结论性观点,都具有可废止性。只要论据有变化,结论就要调整。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结论可废止,就不对问题下结论。否则,这会导致我们什么结论都不能下,永远在原地彷徨。
首发:微信公众号“讲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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