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谢律师,我是有妇之夫。因为外边做生意,欠了很多钱,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帮助。后来认识了一位女士,很有实力,能够解决我的燃眉之急,就谎称未婚,展开感情攻势追求她,终于追上了她和我以恋人身份相处。然后,我以做生意资金紧张等理由向其借款200余万元。后来,她知道我是已婚人士,就和我断了恋爱关系,并要求我还款,并向公安局控告我搞诈骗。公安局也找我了好几次,要求我尽快还款,否则就要拘留我。我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还上了欠款。可是她还是不依不饶,继续到公安局控告我,说我是诈骗,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请问谢律师,我隐瞒已婚身份,欺骗他的感情确实不对,但是我借钱从来没有想到过不还,而且我已经偿还所有欠款,难道仅仅因为欺骗女朋友的感情就一定是诈骗吗?
答:所谓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将财产交付给被害人,从而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你所讲来看,你针对被害人实施了两种行为:即隐瞒已婚事实,与该女子以恋人身份相处,欺骗该女子的感情;向该女子借款,后偿还了全部欠款。
首先,你欺骗该女子的感情你隐瞒已婚事实,谎称未婚与该女子谈恋爱,欺骗女子感情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感情不属于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和保护法益。你欺骗女子感情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该女子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犯罪。
其次,关于你向该女子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要把你欺骗该女子的感情和借款行为区别开来,欺骗感情属于道德范筹的问题,与诈骗无关,不能因为你欺骗了女子的感情,就武断地认定你之后的借款行为就是在搞诈骗。借款型诈骗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借款用途,虚构担保,虚构还款能力等与被害作出借款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者隐瞒已经债台高筑,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借款给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和故意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行为人没有偿还被害人的借款,且还款无望;其次,行为人还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情形:
1.行为人在借款的时候严重资不抵债,不具有还款能力而依然向被害人借款,使被害人的资金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无法偿还。
2.行为人获取款项后,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还款义务,使被害人维权无望。
3.行为人获取款项后,将款项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用途,导致无法偿还。
4.行为人获取款项后,将款项用于挥霍、享受、包养情妇、购买奢侈品、购买毫车、毫宅等,拒绝返还的。
5.行为人获取款项后,潜逃、失联,隐匿行踪,使得被害人无法找到,导致被害人维权无门的。
从你所讲述的情况来看,你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了全部200余万元款项,也就不存在上述可以认定你具有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定情形,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你在客观方面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骗取了该女子的款项,但因为你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评价为诈骗犯罪。
首发:微信公众号“谢政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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