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孙悟空与猪八戒因其他纠纷发生矛盾,双方共同到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调解处理,后两人言语不和在派出所发生争吵,继而孙悟空动手打了猪八戒。
A县公安局查明孙悟空自2016年11月份以来多次吸食毒品,经对孙悟空尿液样本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2017年8月10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多次吸食冰毒,吸食冰毒后伴有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行为为由,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并于同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该强戒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询问笔录显示孙悟空供述其最后一次吸毒是“大概四五天前”,孙悟空动手打猪八戒系其二人在处理其他纠纷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而被告A县公安局未能调查取得其他证据证实孙悟空系因吸食毒品后即有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行为,故涉案《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署名的两名认定人员虽然具备吸毒检测资格,但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二人具备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证明,根据有关规定,视为没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其作出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无效。
最后,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评论分析】
一、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主要证据不足
A县公安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该条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故证明孙悟空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系A县公安局正确适用该法律条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何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有证据证明吸毒成瘾人员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换句话说,吸毒成瘾人员在使用毒品后在毒品作用下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认定该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严重。
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有吸毒史,仅凭孙悟空的供述是不能认定其有吸毒史的。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公安机关是无法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缺少基础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根据查明事实,孙悟空是在四五天前吸食毒品的,本案孙悟空打猪八戒是因为其他纠纷引起的,不是吸毒引起的,故A县公安局适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主要证据不足。
二、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导致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无效
本案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由公安人员认定,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认定人员应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且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认定人员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证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认定吸毒成瘾认定人员不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该条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法官作出该认定是符合该法律条款的。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普遍对相应的鉴定人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很重视,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相应的资质,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就本案而言,虽然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无论是从地位作用,还是形式上,均可以理解为类似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是必须的,且该资质也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院。本案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认定人的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需要标准化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公安机关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质、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质做了粗线条规定,比如,对于前者,要求经过省级有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是每年培训考核合格,还是考核一次合格就可以管多年,规则没有具体化,标准化。笔者曾经碰到过2025年作出一份吸毒成瘾认定书,但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质有2020年考核合格的,也有2023年考核合格的,哪个有效,哪个无效,还是都有效或者都无效,不清楚。
对于后者,要求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至少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笔者曾经碰到过职称为医师(初级职称),也参加了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拿到相应合格证书并参与吸毒成瘾认定的,等等,故有必要对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质标准化。
【综上所述】
总之,法院准确理解了吸毒成瘾严重认定规则,正确适用了举证规则,用判决方式纠正了被告错误行政处罚,维护了司法公正。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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