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指南(一)——权利定义与行权主体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指南(二)——行权条件与权利效力中,我们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本篇文章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列文章的收官之作,主要针对受偿范围、行使期限和方式进行梳理。
一、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解释(一)》第四十条中已经明确,需要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含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企业管理、利润、规费和税金。这些费用基本构成了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至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划为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因为三者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而是一种违约责任,对农民工的工资影响不具有直接性,而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却具有巨大影响。
另外实务中对垫资款、质量保证金、行权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也具有争议。在这里进行明确。
垫资款原则上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优先受偿。但如果垫资款并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另作它用或者垫资款已经通过抵顶房屋的形式予以处理,则该垫资款则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而是一种资金借用或投资,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质保金是预先扣除部分建设工程价款,担保工程瑕疵问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质上依旧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行权费用属于承包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的费用支出,该费用并未直接用于建设工程,如对该费用进行保护,则会使得优先受偿范围不当扩大,对其它利益主体的权益产生不当影响,故不应当作为优先受偿范围。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即承包人必须在满足行权条件后十八个月内行权,超期权利作废。
值得注意的是,时间的起算点应当是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之日,即质保金外的剩余全部款项最后一期支付之日,施工期间的进度款支付之日不应当作为起点。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方式不止诉讼方式,还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协商的方式。但实务中绝对多数情况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如建设工程正被法院执行拍卖,承包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笔者以三篇文章系统的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让读者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一个全面的、清晰的认知,以便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能够准确行权,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希望通过此三篇文章的梳理,能够为读者提供助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张宇律师在内蒙”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治理 所内任职: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数字科技与高新产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京师
(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交流中心副秘书长、呼市分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社会任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五届团代会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服务专业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内蒙古青年志愿者协会直属公益诉讼志愿者总队志愿者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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