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出现的镜头:行为人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他人拿银行卡用于接受诈骗获得的款项,后被害人报案,顺藤摸瓜,将行为人抓获,罪名涉嫌诈骗罪,或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三个罪名,但在“两卡”犯罪中,却常出现“定性”之争。那么这三个罪名有何区别,如何准确定性!
(一)核心行为与犯罪角色差异
诈骗罪:行为人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非法获取财物。在上述场景下,更多地是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积极参与其中,为其提供帮助,为诈骗罪的帮助犯。
帮信罪:行为人是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者,并非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事中支持。
掩隐罪:行为人是上游犯罪赃物的处理者,针对上游犯罪已既遂的赃款赃物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目的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缴。
(二)行为阶段差异
诈骗罪:贯穿于“欺诈行为-被害人错误认知-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全流程,是直接实施犯罪的完整过程。
帮信罪:行为发生在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事中),为上游犯罪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帮信行为通常同步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环节,比如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被害人转账时,上游诈骗行为尚未完全既遂。
掩隐罪: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事后),即上游犯罪分子已实际控制赃款赃物。如被害人被骗款项已转入上游控制的账户,行为人后续协助取现、转存的行为属于事后处理赃物,应认定为掩隐罪。
(三)主观明知内容差异
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
帮信罪:行为人通常仅具有概括明知,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如不确定是诈骗还是网络赌博)。这种概括性明知是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核心区别之一。
掩隐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自己处理的是上游犯罪的具体赃款赃物,需结合资金异常性、接触信息等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可通过行为人的职业经历、资金账户异常情况等推定明知。
(四)侵害法益与量刑幅度差异
侵害法益:
诈骗罪主要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帮信罪主要侵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掩隐罪主要侵害司法机关正常追缴赃款、查明犯罪的司法秩序。
量刑幅度:
诈骗罪:分三档量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掩隐罪:分两档量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
帮信罪:仅一档量刑,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常见行为警示:
1、涉“两卡”案件中,若行为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后续参与赃款的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可能从帮信罪转化为掩隐罪,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
2、若行为人事先与上游诈骗分子通谋,或参与诈骗分成、具体环节,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
3、帮信罪中“明知”常通过推定认定,如出租出售多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等情形易被推定明知,可能导致不当入罪。
实务建议:
1、针对涉“两卡”案件,重点举证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若仅在事中提供账户未参与事后赃款处理,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若已参与事后转移,可从明知程度低、参与度弱等角度争取从轻处罚。
2、帮信罪案件中,若能举证证明存在被欺骗、合理信赖(如不知账户被用于犯罪)等情形,可尝试推翻“明知”的推定,争取无罪或罪轻处理。
3、若被指控诈骗罪共犯,需重点论证无事先通谋、仅具有概括明知、未参与诈骗具体环节,争取降格认定为帮信罪。
4、个人应避免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结算类企业需建立账户风险监测机制,对异常资金流转及时预警,避免被利用为犯罪工具。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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