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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及辩护观点(上)

免费 叶庚清 时长/课时:14分钟/0.3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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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以“算命改运”“开光消灾”“风水调理”“塔罗占卜”等为代表的民俗活动,从传统市井生活全面延伸至线上社交平台,与之相伴的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案件数量也持续攀升,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专项整治活动中的高发、频发案例类型。

民间民俗范畴内的封建迷信活动本身并非刑法规制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避免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始终是此类案件办理中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笔者通过类案裁判文书检索情况,分析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并结合近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思考与各位探讨实务中此类案件的辩护观点,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刑法条文规定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行为的法律定性,主要适用的刑法条文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与第三百条第三款。从规范逻辑来看,《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采用的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因为民间习俗范畴内的封建迷信活动,本身并非刑法规制的对象,即便其内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虚构事实”。利用迷信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仍须严格依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认定,不能仅因行为涉及“封建迷信”要素即降低入罪门槛,这是此类行为定性与辩护的规范基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认定规则

笔者以alpha数据库为检索平台,以“迷信”为关键词检索到诈骗罪的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共计2395份(其中典型案例38个),不起诉决定书共计144份(以上数据截至2026年5月7日)。通过汇总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同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归纳提炼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封建迷信构成诈骗犯罪的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一、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这是此类案件入罪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首要重点。通过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类情形:

1.行为人虚构关于个人玄学背景、身份及能力的事实

在利用“玄学”实施诈骗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往往首先会系统性地“包装”自己的身份及背景,以此建立被害人的初始信任。

常见方式包括:通过非法购买相关资质证书、伪造认证照片等方式,编造自身具有佛学、占星术、易经等专业知识储备;或者直接冒充知名人士身份,谎称自己是某某大师的传承弟子、某宗教场所的高僧法师等。

实践中,在大量共同犯罪案件里,行为人之间还会形成分工明确的“演双簧”模式,即一名行为人为了包装自身具有“天眼看事”“未卜先知”等特异功能,会先由其他同案人员通过社交平台聊天、电话沟通等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家庭信息和过往经历,再由该行为人利用上述信息进行“精准占卜”,以此制造预言准确的假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典型案例

由被告人马某某以家乡方言套取被害人家庭信息,传递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算命看相,骗取被害人信任。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七:王某某、马某某诈骗案——依法打击利用封建迷信行骗行为 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

由戴某在网上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在获取被害人出生具体信息等情况后,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总结出话术反馈给戴某,戴某据此以算命、改风水等封建迷信形式行骗。

(上虞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之十:迷信诈骗)

2.行为人虚构“灾祸”“破财”风险

第二类比较典型的欺骗行为是行为人虚构“灾祸”“破财”风险,引发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而实施诈骗。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前期套取的被害人信息,故意编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即将遭遇血光之灾、破财风险、婚姻变故或者疾病缠身等虚假事实,有针对性地引发被害人的恐慌心理和紧迫感,进而以“做法事消灾”“请护身符辟邪”“调整风水化解”等名义骗取财物。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制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危险前提”,并以消除该虚假危险为由收取费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的行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若行为人对不同被害人采取了高度雷同的固定话术虚构事实,则此种批量化的行为模式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预谋的欺骗行为,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合谋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账号“引流”,谎称高级占卜师、风水高级策划师、高级易经风水师等资质,具有“天眼看事”能力,能为他人弥合情感,以此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当被害人提出诉求后,刘某某以“天眼解析”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根据被害人与拟复合对象的基本信息,由李某某通过星座解析软件给出相应结论并加以整合。后谎称被害人与其目标对象存在“业力”,需依靠实施魔法仪式、佩戴吊坠等方法消除阻碍,从而挽回情感,让被害人支付高价购买。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间,二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沈某某等五人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赔付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宋某、李某、吕某到重庆市璧山区某农贸市场附近,由吕某假装向被害人刘某打听一位算命治病的大师,李某假装知道大师的住址并带路,二人通过聊天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宋某在一旁偷听后假扮成算命治病的大师,将其偷听到的内容以算命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博取信任,再编造被害人即将发生病灾等谎话让被害人拿钱做法事消除病灾,并承诺做完法事后将钱返还。三人骗取被害人刘某5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之三:宋某、李某、吕某诈骗案)

3.行为人虚构所售物品的性质及作用

在民俗活动中,往往还涉及购买水晶、挂件、手串、符咒等物品,此时行为人常见的欺骗手法是:低价购入批量生产的普通工艺品,虚构物品的真实来源及性质,谎称系佛教圣地高僧“开光加持”、具有驱邪祈福等神秘功效,或者伪造法事仪式视频以增强可信度,通过此类虚假宣传进而诱导被害人支付远超实际价值的高额费用。

典型案例

2014年8月起,黄某纠集他人售卖迷信物品实施诈骗。其后,该团伙注册成立公司,以发扬传承“道家理念”为幌子,自称为中介帮助庙宇法堂售卖“法事”或“开光圣物”骗取钱财,兜售价格由1933元至16800元不等。随着诈骗集团的壮大,2017年2月,黄某派遣他人在湛江廉江市青平镇沙铲村武帝庙旁及广西博白县沙坡镇浪车大岭坡附近分别购买土地,筹建以庙宇,聘请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人在庙宇作法,并录制视频供客户挑选“圣物”,进行诈骗。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黄某等12人售卖迷信物品诈骗案)

二、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诈骗罪的因果关系需形成“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完整闭环,三者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直接的因果关联。在前述欺骗行为存在的基础上,司法机关主要审查的是: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核心原因,是不是因相信行为人虚构的身份能力、编造的灾厄事实或者相应物品或服务功效。即只要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核心动因源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制造的错误认识,就可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典型案例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四川省金银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金银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金银岛公司”),设立公司形式:起名部、测算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组织多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包装虚假的国学大师,宣传起名、婚姻、风水、运势测算等业务,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诱骗被害人录入个人信息,由客服人员冒充“大师”等身份,通过话术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信息,虚构能够为其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以兜售假冒的“开光法器”、虚假的法事视频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利用被害人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迷信心理骗取钱款)

犯罪分子利用当前许多年轻人热衷的“塔罗牌”、“占星师”等网络占卜活动,在微信、微博、知乎、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虚构“感情魔法师”、“感情占星师”等身份,趁被害人感情受挫不理性之机,诱使被害人陷入做“魔法仪式”可以解决感情危机的错误认识,进而消费“点蜡烛”、“斩桃花”等封建迷信项目实施诈骗,手段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之七:韩某某冒充“感情魔法师”诈骗案)

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及诈骗故意

对于封建迷信背景下的诈骗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机关核心审查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身虚构的内容为虚假,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骗取财物”。在证据层面,司法机关通常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认定:一是行为人的信仰及资质背景,即本人是否真实存在相关信仰;二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即其是否明知自己在虚构事实蓄意骗取他人财物;三是款项用途,例如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收到款项后拉黑被害人、逃匿失联、转移财产的,均会被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

针对刘某某到案后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细查海量电子数据,证实刘某某在行为时已明知该行为系违法,并获取其涉案证书系非法购得等关键证据,结合其赃款挥霍等情况,综合判定其行为系以“占卜弥合情感”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有力辩驳其无罪辩解;同时通过聊天记录锁定同案犯李某某身份,成功将其追诉到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作者:叶庚清律师团队(叶庚清、洪一莲)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叶看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叶庚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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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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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

  盈科北京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部门主任

  社会职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

  辽宁省企业疑难案件论证中心特聘专家

擅长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经济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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