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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免费 胡兴华 时长/课时:10分钟/0.23课时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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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以为,商标保护的就是“同品类近似”。比如,我做餐饮,你也是做餐饮,名字差不多,那不行。但如果你做餐饮,我做服装,完全不同的行业,名字一样也没关系。
这个认知,如果是普通商标,基本成立。但如果是遇到驰名商标,就不一样了。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了已注册驰名商标一个“跨类保护”的特权,即使你的商品/服务和驰名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八竿子打不着,只要你的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而且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照样可以被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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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里的逻辑不是“消费者会不会买错”,而是“消费者会不会觉得你们有关系”,这完全是两码事。

一、三个“珍酒城”商标,三个类别,全部不予注册。
案例1:第35类“珍酒城”商标异议案;
被异议商标:“珍酒城”,第35类,指定服务“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也就是我方的委托人。

引证商标:“珍及图”,核定使用在33类的“白酒”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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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2、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近似;
3、更重要的是:异议人注册在“白酒”上的“珍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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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第39类“珍酒城”商标异议案;

被异议商标:“珍酒城”,第39类,指定服务“仓库出租、商品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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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珍”,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贮存、能源分配”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2:“珍及图”,核定使用在33类的“白酒”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部分服务类似+商标近似;且“珍及图”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摹仿。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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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第42类“珍酒城”商标异议案。

被异议商标:“珍酒城”,第42类,指定服务“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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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珍”,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地图绘制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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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2:“珍及图”,核定使用在33类的“白酒”商品上。

关键来了: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所以在这部分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注册在“白酒”上的引证商标“珍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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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可能要问了:“计算机软件咨询、服装设计”等服务和“白酒”有啥关系?确实没有。如果异议人不是驰名商标,这个案子被异议人大概率能赢。但因为“珍及图”在白酒上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就跨到了第42类,并最终把42类上的“珍酒城”给干掉了。

这就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威力。你做的产品跟驰名商标完全不搭边,只要你的商标跟驰名商标长得像,照样可能被干掉。
二、深度拆解: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三个核心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要让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要件一:引证商标必须构成驰名商标;
这是前提!为此,异议人需要在案件中提交大量证据来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比如,产品销售范围、销售地域、广告投放、行业排名、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等等。
要件二:被异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注意,这里的标准比普通商标的“近似”要更严格。在驰名商标的前提下,认定是否构成“误导”和“损害”所需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近似程度,与近似商标判断中商标标志近似的判断存在程度上的区别。
大白话就是:判断普通商标近似,看的是“消费者会不会混淆”;但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看的是“两个商标像不像到足以产生联想”。
实操中的判断逻辑是: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对“摹仿”的认定门槛就越低。
比如说,“珍”本身不是通用词汇,显著性很强,加上在“白酒”上的极高知名度,哪怕你后面加个“酒城”,名字叫“珍酒城”,审查员一眼就能看出是在往“珍”上靠。这不叫巧合,这叫有意靠近。
要件三:容易导致“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注意法条措辞——“误导”而不是“混淆”。
这里的逻辑不是“消费者会不会买错”,而是“消费者会不会觉得这两个品牌有关系”,比如觉得被异议人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子公司、授权合作商,或者觉得是同一家企业的产品线延伸。
一旦产生这种“关联联想”,就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驰名商标之所以值钱,是因为它能“一看到它,消费者立刻就想到某个品牌、某个企业”。如果满大街都是带“珍”字的商标,消费者看到“珍”不再第一时间联想到贵州珍酒了,那这个商标的商业价值就被稀释了。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保护驰名商标不被“淡化”。
三、实操中,这两类人最常踩的坑。
如果你是“异议人”,想用驰名商标去打击别人;
闭坑一:误以为有驰名商标认定书就万事大吉了。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的是个案认定的原则。你手里有十年前的那张“驰名商标”证书,不代表在这个案子里就自动适用。每次提异议,都需要你重新提交知名度证据。
闭坑二:没有区分“注册驰名”和“未注册驰名”。
如果你的商标还没注册,拿只能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的商标主张权利;只有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主张跨类保护。
所以,商标注册证是基础,驰名商标认定是加分项。先注册,再驰名,顺序别搞反。
如果你是被异议人;
闭坑一:只盯着“商品不类似”这一个点答辩。
第42类“珍酒城”案中,被异议人答辩称:“我们的服务和白酒不类似”,但你看异议决定,商标局确实认定了部分服务不类似,但最终照样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干掉了。
如果你只打“不类似”这一张牌,等于把主动权让给了对方。你会很被动的。
闭坑二:忽视了自己的在先使用抗辩。
如果被异议人能证明自己在异议人商标驰名之前就已经在善意使用了,是有可能获得继续使用的资格的。这个时候,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一定在答辩期内全部提交,过期不补。
因此,如果你是品牌方,想用驰名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
1、存好证据。从品牌运营的第一天起就保存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行业排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证据堆出来的。
2、监控商标公告。定期检索《商标公告》,看有没有人“碰瓷”你的商标。三个月公告期,是你动手维权的最佳窗口。
3、想清楚目的再行动。你是真的觉得它模仿你,想干掉它?还是只是想拖它一下?前者走异议,后者也有别的路。目的不同,成本不同。
如果你正在申请商标,担心被人用驰名商标来打:
1、申请前做足检索。不仅要查相同类别,还要查有没有跨类驰名商标可能覆盖到你申请的类别。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和某个知名品牌“沾亲带故”,建议你最好重新设计。
2、答辩期内集中精力。三十天不多,收到答辩通知后应立刻检索对方商标情况、收集自己的使用证据、评估异议理由、准备反制手段。
3、别只盯着“不类似”。如果你的商标确实跟驰名商标有点像,建议准备两条以上的防线,包括在先使用证据、商标设计来源、市场认知差异等。
做了将近十八年的商标异议案件,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保护的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名字背后承载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商业信誉。
三个“珍酒城”商标全部被干掉,不是因为“珍”这个字多特殊,而是因为“珍”这个字在“白酒”上被贵州珍酒用了几十年,卖了几百亿,积累了巨大的商誉。而法律保护的恰恰就是信用的积累过程。
商标权不是注册出来的,是使用出来的。
有人在商标上吃过亏,有人在商标上占过便宜。但归根结底,市场最终记住的,不是谁打赢了官司,而是谁做好了产品。
如果你正在申请商标,或者面临商标异议困扰,欢迎找我来聊聊。
让法律的归法律,让商业的归商业。
咱们下期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胡兴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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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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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卫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5A级商标代理机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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