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了已注册驰名商标一个“跨类保护”的特权,即使你的商品/服务和驰名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八竿子打不着,只要你的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而且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照样可以被干掉。

注意,这里的逻辑不是“消费者会不会买错”,而是“消费者会不会觉得你们有关系”,这完全是两码事。
案
引证商标:“珍及图”,核定使用在33类的“白酒”商品上。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案例2:第39类“珍酒城”商标异议案;
被异议商标:“珍酒城”,第39类,指定服务“仓库出租、商品包装”等。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案例3:第42类“珍酒城”商标异议案。
被异议商标:“珍酒城”,第42类,指定服务“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珍”,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地图绘制服务”等;

引证商标2:“珍及图”,核定使用在33类的“白酒”商品上。
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有朋友可能要问了:“计算机软件咨询、服装设计”等服务和“白酒”有啥关系?确实没有。如果异议人不是驰名商标,这个案子被异议人大概率能赢。但因为“珍及图”在白酒上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就跨到了第42类,并最终把42类上的“珍酒城”给干掉了。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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