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案件的办理中,有一种类似危险废物的认定难点很容易被混淆、忽略——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性质。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这里的难点在于“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如何判定。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答记者问”中——“问:本次《通则》修改了混合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在鉴别工作中使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同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二是需要根据危险废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混合过程中的物质迁移,对混合是否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适用于混合后判断规则。”
常见的物质混合有:1.液体与液体;2.液体与固体(包括粉状);3.固体与固体;4.半液体半固体(粘稠状态)物之间;5.粘稠物与液体或固体。
不论上述哪种,都需要以“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这一标准进行衡量。
而恰是这“扩散”如何界定,没有操作、检测标准。
从文义和逻辑上理解“扩散”指——在A物质中检测到B物质,就可认定B扩散到A中(并非单纯的元素检测,因为A、B中有可能含有相同元素,只是含量不同。)
以此为论证起点,危险废物是否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就基本可以认定两者的混合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接下来的操作、检测方法就可依照危险废物的采样规定、急性毒性初筛、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浸出毒性鉴别等,进行分析、判定毒性、感染性是否达到鉴别标准。
换句话说如果非危险废物中丝毫都检测不到危险物质,二者之间必然没有被扩散,也就没有达到混合的程度。
那么,在认定危险物质重量时就应该依法排除未混合的部分,相应的定罪量刑也应依法调整、准确认定。
绝不能在未依法检测、鉴定的情况下,仅凭肉眼、感觉就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混合了就全部是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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