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案情简介】
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在社区康复期间吸毒为由,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孙悟空处于社区康复期间,不是社区戒毒期间。《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A县公安局适用该法律条款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A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Part.02
【探讨分析】
上述判决提及了两个法律概念: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上述判决也明确了社区康复期间吸毒不能等同于社区戒毒期间吸毒。那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有哪些不同呢?
首先,从时间上比较
社区戒毒发生在强制隔离戒毒之前,社区康复发生在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社区戒毒固定期限是三年,社区康复期限不固定,法律规定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两年或者一年均可以,由决定机关综合各种因素决定。
其次,从必然性角度比较
吸毒人员一旦被认定吸毒成瘾,原则上,该吸毒成瘾人员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同时也会被责令社区戒毒,基本没有例外;如果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可以跳过社区戒毒,直接被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不是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必经程序,是否社区康复由有关公安机关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从适用对象上比较
社区戒毒对象是初次吸食毒品或者第二次吸食毒品被查获,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社区康复对象是刚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笔者认为经历两年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再是吸毒成瘾人员,两年强制性戒毒一般情况下足以戒除毒瘾。
第四,从制裁措施上比较
笔者认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最大的区别是制裁措施不同。禁毒法明确规定拒绝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期间吸毒的,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而对于拒绝社区康复的、社区康复期间吸毒的,以及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如何制裁,无论是《禁毒法》,还是《戒毒条例》,均没有明确具体指引。
有位朋友曾经和笔者探讨过一个问题,他们单位已经决定对一名刚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采取社区康复戒毒措施,但该人员拒绝到指定社区报到,他们单位能否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笔者认为,至少法律没有明确指引对于拒绝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康复参照本法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如何参照实施,《戒毒条例》没有规定相应细则。毕竟是涉及两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笔者建议他们慎重考虑。至于后来他们单位有无对该拒绝社区康复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笔者不得而知。如果他们单位确实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可以由法院通过判决形式解释一下社区康复如何参照社区戒毒规定实施。
另外,笔者注意到,《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再次吸毒的话,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社区戒毒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类似强制性的戒毒措施,如果拒绝社区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可以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情况下,社区戒毒人员担心会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而不得不到指定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遵守社区戒毒协议;社区康复戒毒措施虽然也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相比较社区戒毒措施,法律上更多鼓励社区康复人员进一步自愿巩固戒毒成果,鼓励社会力量帮助社区康复人员进一步巩固戒毒成果。
最后,我国法律在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之间增加社区戒毒制度,在强制隔离戒毒之后增加社区康复制度,形成了我国完整的戒毒体系。不可否认,社区戒毒制度和社区康复制度在执行中有种种需要完善之处,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把我国戒毒工作做好。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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