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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及辩护观点(下)

免费 叶庚清 时长/课时:12分钟/0.2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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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一、无罪辩护观点之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自身对相关民俗具有真实信仰,并无诈骗故意

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虚构事实,仍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以获取财物。若行为人本身对于其所从事的风水、命理、法事等内容具有真实信仰,其内心真诚地认为自己提供的服务能够帮助所谓的被害人,并非明知内容虚假而刻意欺骗,则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以证明行为人信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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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收费标准明确合理且事前告知,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活动均是民间传统的服务需求,具有历史文化因素,长期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同时,民间民俗类服务本身并无统一的定价标准,行为人在事前提出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无漫天要价、超出行业常规的超额收费,被害人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接受,即便收费略高于成本,也应当认定为正常的商业盈利行为,不宜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不能仅因为服务内容缺乏科学依据就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3.涉案财物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与服务成本支出,无挥霍、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事后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逃避返还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收取相关费用后,将款项用于提供对应服务或者办理相关事项等正当用途,收到款项后无拉黑被害人、逃匿、失联、转移财产的行为,无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用途,一般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可从上述多个维度全面举证,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二、无罪辩护观点之二: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1.行为人没有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能力

若行为人未虚构自身身份和背景,未谎称具备“特异功能”“大师资质”,仅按照民间传统习俗,为被害人提供卜卦、风水布局、法事承办等服务,即便服务内容属于封建迷信范畴、无科学依据,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否则将导致刑法评价的泛化和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2.行为人实际提供了与收费相对应的服务

诈骗罪的本质是“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若行为人收取被害人费用后,按照约定实际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包括风水勘测、命理测算、占卜解读等,实际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服务成本,则不符合“无对价”的特征。例如,依法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仪轨提供法事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民间风水从业者如实告知自身从业情况,明码标价为被害人提供现场风水勘测、布局建议等服务,均属于民间习俗范畴内的服务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行为人如实告知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仅赚取合理差价

在封建迷信活动中,往往伴随着代请开光圣物、代办法事供奉、售卖民俗物品并从中赚取差价等行为。笔者认为,若行为人向被害人如实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来源或法事的真实承办主体,未将普通物品谎称为开光圣物,未将自行录制的视频谎称为正规庙宇的法事视频,即便在成本基础上加价售卖,只要加价幅度在合理范围内,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此处区分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对商品与服务的“核心事实”进行了虚构。所谓“核心事实”,是指直接影响被害人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包括物品的来源、性质、功效以及服务的提供主体和真实内容。反之,只有当行为人刻意隐瞒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以虚假的商品、服务冒充真实的商品、服务,进而骗取高额费用时,才属于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三、无罪辩护观点之三: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严格要求,必须是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若该因果链条断裂,即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动因并非源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基于其自身的信仰、情感需求或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则即便行为人存在一定的夸大宣传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这一因果关系的审查,是区分民间迷信活动与刑事诈骗的关键环节,也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1.被害人基于民俗信仰、情感寄托自愿支付服务对价

如果被害人寻求风水、卜卦、法事等服务,并非因为相信了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而是本身就具备相关的民俗信仰,那么其支付费用的核心目的,是完成相关民俗仪式、寻求情感寄托与心理安慰,而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的付款行为实质上是其自主意思表示的体现,是对其自身信仰需求的满足,而非被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支配。

2.被害人明知相关内容无科学依据仍自愿付费,属于自陷风险

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是指被害人对行为人虚构的事实信以为真,将虚假内容当作客观事实,并因此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处分。若被害人本身就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只是为了寻求心理慰藉自愿付费,即便最终未达到预期效果,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陷入错误认识”,自然不存在对应的因果关系。部分寻求占卜、风水、塔罗等服务的被害人,本身就明知相关内容无科学依据,只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花钱寻求心理安慰、情绪疏导,其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而言,此种情形更接近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即被害人在充分认知风险的前提下自愿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自愿承担的风险承担刑事责任。

3.未主动虚构灾厄、风险等虚假事实,仅基于民俗理论提供解读建议

笔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绝大多数入罪案例,均是行为人主动编造被害人或其家人存在灾厄、风险的虚假事实,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而骗取财物。但如果行为人仅基于被害人主动提供的生辰八字、住宅信息、感情状况等内容,按照传统命理、风水、星座理论进行解读,未主动编造虚假的灾厄事实,未实施恐吓、胁迫行为,即便被害人基于解读内容,主动要求行为人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也难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此处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人是“主动制造恐慌”还是“被动提供解读”。前者是行为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主动制造虚假危险,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主动咨询的范围内提供解读服务,不具有主动欺骗的性质。

四、罪轻辩护观点:将咨询费、自愿赠予等费用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除无罪辩护观点外,在封建迷信侵财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会将行为人收取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诈骗款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收取款项中可能还包含咨询、自愿赠予等与诈骗无关的款项。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收取的部分款项构成诈骗,也不能将所有款项全都认定为诈骗,辩护人需要精准析分款项性质,并予以剥离剔除,以实现涉案金额下降、刑期减轻的效果。

1.行为人已实际提供口头咨询、情感疏导、生活解答等对应服务的款项,应全额扣除。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虚构事实骗取无对价财物”,若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倾诉、咨询需求,付出了真实的时间与精力成本,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对应服务,被害人明确知晓服务内容,基于已实际获得的服务自愿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无基于错误认识的财物处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此部分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辩护律师可以重点收集咨询聊天记录、服务时长统计、被害人对服务的评价反馈等证据,以证明相关服务的真实性和款项性质。

2.与案涉封建迷信行为无任何关联的其他往来转账,应全额扣除。

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有时会将双方多年交往中的全部转账笼统计入犯罪金额,但若被害人基于与行为人长期相处形成的情谊,在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主动赠与财物或者其他人情往来,上述款项与诈骗犯罪无涉。辩护律师可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节日祝福短信等证据,逐笔梳理涉案款项的性质,将与诈骗无关的款项予以剔除。根据刑事诉讼举证规则,控方需举证证明每一笔款项均系诈骗行为所得,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原则予以扣除。

结语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行为,确实具备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应当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区分民间民俗活动、正常商业服务、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的边界,不能将所有与封建迷信相关的收费行为,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始终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涉案数额等多个维度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结合个案中行为人的身份背景、具体行为模式及被害人的主观认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合理的辩护思路和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更加规范、精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叶庚清、洪一莲

:微信公众号“老叶看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叶庚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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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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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

  盈科北京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部门主任

  社会职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

  辽宁省企业疑难案件论证中心特聘专家

擅长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经济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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