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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浙江省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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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浙江省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杰宁琳·德龙·巴西里奥等人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8月始,菲律宾籍被告人杰宁琳·德龙·巴西里奥纠集被告人梅尔文·德龙·马卡利劳,多次以行李中夹藏的方式从境外携带毒品入境中国。2011年1月24日,两被告人再次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乘坐飞机从阿联酋迪拜出发前往中国。同月25日上午,两人从香港转机乘坐港龙KA626次航班抵达杭州萧山机场,机场海关在对两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行李包进行检查时,从两被告人的行李夹层中分别查获净重6198克、6171克的海洛因,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2.8%、54.3%。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采用在行李中夹藏方式将毒品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杰宁琳·德龙·巴西里奥纠集梅尔文·德龙·马卡利劳走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于梅尔文·德龙·马卡利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杰宁琳·德龙·巴西里奥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梅尔文·德龙·马卡利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外国人走私毒品入境案件,被告人提出其其尚未完成入境中国的手续,中国司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两被告人携带毒品入境中国时被中国海关查获,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我国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九条还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毒品犯罪属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即使该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只要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我国即具有管辖权。该案还表明,任何外国人实施毒品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将依法予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也会被依法判处死刑。

二、被告人谢晓华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谢晓华(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在我国境内的网名Kenny的外国籍黑人,随后谢晓华与Kenny同居。同年5月初,应Kenny的要求,谢晓华回老家办理护照准备去马来西亚,遭到家人的反对并提醒其小心上当。谢晓华不顾家人反对,于5月25日单独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见Kenny所称的“哥哥”,5月29日返回时替Kenny携带其所称的“哥哥”所交的一些“食品”给Kenny,Kenny提供400美元给谢晓华。5月中旬,Kenny通过QQ聊天向另一中国女孩卢秀丽示爱,并迫切要求其办理护照去马来西亚,被卢秀丽察觉。卢秀丽因担心网友谢晓华被Kenny利用进行毒品走私、贩卖等活动,多次提醒谢晓华。谢晓华在已经发现Kenny系非洲乌干达人并非自称的美国人,也认为Kenny可能欺骗其,为能出国玩乐,不顾他人的一再劝告,接受Kenny提供的400美元,再次答应Kenny的要求于8月12日乘飞机前往马来西亚。8月16日从Kenny所指称的“哥哥”处携带装有毒品的“吉士粉”等物品,乘飞机至杭州萧山机场。谢晓华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在其拉杆箱内查获二罐外包装印有广东产“狮牌吉士粉”的白色粉末,经鉴定系海洛因,分别净重1061克、1062克,含量分别为27.3%、28.2%。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晓华在他人指使下,逃避海关监管,替他人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毒品数量大,鉴于谢晓华系受人诱惑、利用犯罪,毒品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以及毒品含量较低等具体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国人利用中国女性走私毒品的案件。近年来,中国海关在各地机场、海关查获的非洲黑人男子利用中国年轻女性走私、贩运毒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这些黑人男子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即先是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和中国年轻女性聊天,打着谈恋爱的幌子骗取信任后,主动出钱让中国女性出国“旅游”“见长辈”,再让她们返回时将夹带有毒品的物品带入境内;或者在境外将毒品邮寄进境,再安排中国女性代收邮包,转交给真正的毒贩。有些人尽管已经意识到所带回来的物品或者所代收的邮包存在问题,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最终被查获归案。本案即是如此,通过该案也提醒年轻女性,在与外国人尤其是非洲黑人男子交往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防止被他人利用,沦为运毒工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6日,埃塞俄比亚籍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携带5.73千克恰特草入境,被杭州萧山机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获并没收,并被告知恰特草禁止携带进入我国境内。2014年1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乘坐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飞抵杭州萧山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三捆恰特草植株,净重0.63千克,检出卡西酮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明知我国禁止恰特草入境,仍逃避我国海关监管,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此次出于经商目的入境我国,其携带少量恰特草入境不能排除为自己食用的可能性,相较一般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牟利,主观恶性较小,且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走私新型毒品的案件,被缴获的毒品“恰特草”又称“东非罂粟”,俗称阿拉伯茶、巧茶,形似苋菜,广泛分布于热带非洲、阿拉伯半岛。恰特草中含有兴奋物质卡西酮,对人体中枢神经具有刺激作用,并容易成瘾,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恰特草价格低廉,食用方便,而且以前在我国并未将其列入毒品打击的范围,使得其在我国蔓延极快。仅2013年,杭州海关即查获恰特草140余千克,在其他城市也有大量查获。我国在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明确将恰特草列入,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通过该案例,不仅可以让民众知道,恰特草在我国已经被列入毒品打击的范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凡种植、持有、走私、贩卖、运输恰特草均属犯罪行为;同时也可以让酷爱喝茶的民众,对所谓的“阿拉伯茶”、“巧茶”提高警惕,避免接触、服食到这类物质。

四、被告人熊东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指使被告人李阳平、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助其贩卖毒品,李阳平、林芳萍同意并于当月来到温州市。熊东平联系毒品上家,指使李阳平先后十余次前往广东省购得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藏匿于温州的租住处。熊东平联系毒品下家后,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在温州向陈瑜等人出售毒品总计甲基苯丙胺3747.5克、海洛因2721.5克,并收取部分毒资向熊东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同年5月7日,熊东平联系好毒品上家,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去广东购买毒品。李阳平、林芳萍先向熊东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又携带17万元现金从温州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广东。李阳平在广东东莞购买了海洛因、林芳萍在广东陆丰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两人分别携带毒品乘坐同一辆长途汽车回温州。5月9日上午,李阳平、林芳萍抵达温州汽车新南站时被民警抓获,从两人携带的包里分别缴获海洛因973.6克(纯度为54.8%)、甲基苯丙胺1001.2克(纯度为76.8%)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东平为牟利而指使被告人李阳平、林芳萍为其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大,大部分已流入社会,李阳平、林芳萍受指使参与贩毒,作用小于熊东平,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熊东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贩毒所得;判处被告人李阳平、林芳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五、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犯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9日起,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登记入住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的富庭假日酒店502客房,后将待售的毒品藏匿于该客房内。2013年6月24日,长庆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对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玉素甫江·买买提有吸毒嫌疑,并从其身上及502客房内查获海洛因共计756.56克,对其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素甫江·买买提明知是毒品仍伺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涉案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吸毒者在酒店藏有大量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的典型案例。由于吸毒在我国尚不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人常抱有侥幸心理,以被查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行。本案从被告人居住的酒店房间查获750余克毒品,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且在其使用的手机中亦发现多条涉及毒品交易的短信息,即使没有抓获其下家购毒人员,仍可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进一步明确:“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破除侥幸心理,戒除毒瘾,远离毒品。

六、被告人周慧霞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周慧霞在身体内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乘坐JD5788次航班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至浙江省杭州市,在杭州萧山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送医院放射检查并排毒治疗,当场从周慧霞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净重253.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慧霞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法将毒品从云南省运输至浙江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慧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近年来,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常常雇佣特殊人群例如未成年人、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贫困地区人群,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进行毒品走私、贩运活动。这些人员由于生活环境差,文化水平低,不仅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体内藏毒的危害性亦缺乏清醒认识,在贩毒分子的高额回报诱惑下很容易被利用,成为境内外贩毒分子运毒的工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表明,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系重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一样,最高甚至可至死刑。此外,体内藏毒人员还应当认识到,由于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发生破损,毒物被胃肠粘膜吸收后进入血液循环将直接导致中毒死亡。

七、马尚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开始,被告人马尚和(男,1927年10月12日出生)因迷信罂粟能治疗气管炎,开始私自种植罂粟。2013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马尚和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上马村屋后的自留地上,查获种植的罂粟苗1200株。马尚和接到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尚和非法种植罂粟12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马尚和有坦白情节,犯罪时已经年满75周岁,依法从轻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了治疗疾病而私自种植罂粟的案件。通过多年来的禁毒宣传,多数群众都认识到了非法种植罂粟的危害及其后果,但每年仍有非法种植罂粟的案件发生。综合近年的案件来看,普通民众种植罂粟用以制毒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多是由于罂粟开花好看、罂粟壳炖肉入味或是可以缓解病痛等原因,抱着侥幸心理,种植罂粟作为观赏或私自药用。殊不知,这种私自种植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量,或者种植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铲除而抗拒铲除的,这些行为均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此案警示民众,不能为了观赏或药用而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

八、被告人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其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103号的家中,向不知甲基苯丙胺为何物的林向阳宣扬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的体验,并以水过滤烫吸的方式进行当场演示,致使林向阳产生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欲望。后林向阳分别于当晚和同月11日两次仿效张清国的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清国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鉴于其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吸毒不仅会生人体对毒品产生依赖,还会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有可能因筹集毒资等而滋生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各类犯罪。我国刑法特设立专门条款打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清国吸毒多年,深知毒品对人的危害,却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的“美好”感觉,主动提供毒品,并演示吸毒方法,致他人先后两次效仿吸毒,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

九、被告人康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康理在自己的白色大众CC轿车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6人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理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康理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甚至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近年来,娱乐明星涉毒案件频频发生,如成龙儿子房祖名、张国立儿子张默等等,所触犯的均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上述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因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这些吸毒人员进而以为提供场所与他人一起吸毒也不构成犯罪。本案即是如此,被告人康理自以为与朋友在车内吸毒不算犯罪,后频频与朋友在自己车内吸毒,最终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通过此案,可以让民众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也告诫他们尽量不要去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

十、因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而引发的放火、伤人、杀人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1、被告人费华军放火案

  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费华军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从而产生厌世情绪,遂在其入住的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休闲山庄812客房内,用火柴点燃纸张,引燃房间内的物品欲自杀,后因房间内消防喷淋装置起作用以及该休闲山庄工作人员及时灭火施救而自杀未逞。火灾造成该客房内部分财物被被烧毁,经济损失计36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华军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费华军系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障碍,且其对放火的性质和后果能正确认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被告人嵇伟杰寻衅滋事案

  2013年4月16日傍晚17时30许,被告人嵇伟杰在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泉益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后,欲找他人报复泄愤。因遭到其父亲嵇永金的阻拦,便对嵇永金拳打脚踢。后嵇伟杰用拖把柄殴打途经其家门口的费学芳,并将上前劝阻的费学芳母亲费金妹亦殴打致轻伤。随后嵇伟杰手持断裂的拖把柄赶往村老年活动中心,途中遇见施福琴即用拖把柄殴打,赶到老年活动中心后又用拖把柄殴打费翼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嵇伟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嵇伟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3、被告人刘连明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连明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异常,多次进医院治疗后,均医嘱其远离毒品。 2013年10月29日19时许,刘连明查询摩托车定位一事来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柴桥派出所接警大厅,耳边出现让其杀掉警察的幻听,其先用脚踢门,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来该所办事的石雄峰左侧头颈部和胸腹部数刀,被民警当场制服。石雄峰因全身多处裂伤、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刘连明系长期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此次作案是在命令性幻听支配下所为,丧失辨认能力,但刘连明在医生建议戒毒后仍吸毒致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系原因自由行为,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刘连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因吸毒而引起精神障碍后已在积极治疗,其在杀人之前没有吸食毒品等具体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连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不仅会毁灭自己,祸及家庭,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其中,传统的天然毒品如鸦片、大麻和海洛因等,多为麻醉品,尽管在滥用后少有发生暴力犯罪的情况,但由于对毒品的强烈渴求,为了获取毒资吸食者去实施杀人、抢劫、盗窃犯罪的情形多有发生。而当前流行更广的人工化学合成毒品如冰毒、麻古、摇头丸、K粉等则属于致幻剂、兴奋剂,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上述三个案例即是如此:其中,被告人费华军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场所采用放火自焚的方式自杀;被告人嵇伟杰吸毒后则主动攻击他人,不仅随意殴打多名无辜村民,还殴打阻拦自己的父亲;被告人刘连明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竟然在公安机关接警大厅,持匕首将前来该所办事的无辜群众捅刺致死。上述案例再一次表明,吸食毒品不仅会害己、害家,还会害人,甚至严重危害社会。此外,上述案例也表明,即使吸毒者因吸毒而存在精神障碍,但由于吸毒系吸毒者主动所为,仍然需要对其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吸毒者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应心存幻想。

(转自:微信公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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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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