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对于被调查人员被留置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很多人还是搞不清楚,有必要梳理一下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根据该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时间可以长达六个月,对于被留置的人员如果最后被判决有罪的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再看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条款是关于留置折抵刑期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监察法参照了刑法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规定要适用刑期折抵。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罚适用制度,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权利保障原则和刑法的人性关怀。监察法将刑期折抵制度引入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与刑法的公平公正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对被留置人员的人性关怀。根据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以被留置时间折抵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两种主刑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前被留置或者逮捕的时间不折抵刑期。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留置时间不能与之相折抵。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附加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实际上早在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前即2017年6月23日,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其中一句话引起关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留置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山西省夏县的判决书,是我国第一份留置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的判决书。2016年12月25日,我国开始在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明确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其中便包括留置。所以留置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来源:微信公众号|南宁刑事律师伍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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