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上一篇文章中(《个人放“高利贷”需要交哪些税?》☚点击链接),我们就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收益所需要缴纳的税收做了统揽性的介绍。在本篇中,我们就其中的增值税问题做深入解析。
正文
1 税种介绍
增值税是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功能主要为增加国库收入。
税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问答◢
个人出借借款并赚取利息的行为肯定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服务”呢?
Q&A
根据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但凡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法定义的“贷款服务”。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
因此↓
个人出借借款并赚取利息的行为属于“销售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法条链接: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排除了个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故个人只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该法规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法条链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概念链接:
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征收率”,而非“税率”。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使用“税率”,这样就可以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行差额交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征收率”的情况下,就不能差额征收了,只能实打实地将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因此,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属于销售额,都需要计算纳税。
法条链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关于销售额是否含税?◢
这里,我们插一个小问题,那就是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否为含税价?
Q&A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计算增值税时,无论是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算方法,增值税法所规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需剔除增值税,即为不含税价。
至于在合同双方没有特别明示约定的情况下,借款方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包含增值税,只能取决于双方的默示合意。《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默示的条件,其中交易习惯可作为认定默示行为效力的依据。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首先,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而言,在借贷关系中往往只有出借方可能会涉及税费,借款方从无支付税费的习惯,故在约定利息标准时,往往是以借款方实际支出数额作为计算依据;
其次,从税务实际征管情况而言,在借贷交易中,出借方很少会申报纳税,故在交易时对税费的金额也不敏感,在约定利息标准时不会考虑税费的影响,更不会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担税费的要求,进而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金额往往也是借款人实际支出的利息金额;(这点有别于二手房买卖交易,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为过户前必须缴纳税费,故在交易定价时,卖方往往会约定合同价格为到手价。)
再次,刑法和民法均对借贷利率的上限作出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借款人支出过高的利息破坏金融秩序,提供社会融资成本。因此,从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来看,借款利息的标准是以借款人支出数额作为参考依据。
又次,从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支出的现金流的角度而言,在借贷双方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实际支付给出借人的利息现金流往往就是约定的利息金额,不会额外再多付任何金额。出借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能从收到的全部现金流中拿一部分出来支付税费。
因此↓
因此,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双方如在借款合同中无特别注明,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金额中包含增值税,为含税价。
2 增值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起征点的标准有两个,即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同一交易行为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标准,由税法直接规定,当事人并未选择权。
上述标准中,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意
注意:标准中的想“销售额”为不含税价!理由上文中已经详细阐述。
法条链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标准中看出,按月销售额标准与按次限售额标准相差悬殊,其中的上限相差40倍(20000/500)!在民间借贷中,大部分交易的借贷月利息金额基本都在500元至20000元之间,采取不同的标准计算,将产生征税与不征的巨大反差!
那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到底适用哪个标准呢?
Q&A
在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并未见到相关直接的规定。相关立法部门及税务征管部门也从未针对民间借贷的税务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致使民间借贷行为在相关法律适用上出现迷茫。于是,我们只能从其他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相关裁判观点中寻找可参考的依据。经查阅相关文件,发现目前持两种观点的意见都有,具体分析如下:
1.支持按次标准执行的观点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针对收取利息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上以每次作为计算标准,而并非以每月。
当然,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仅能供参考,并不能直接用作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但从法律规定整体的协调性来看,针对同一交易行为,不同的税种应当保持一致的评价,不应采取迥异的标准,以免造成纳税人无法适从的窘境。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支持按月标准执行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林碧钦、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民间借贷中个人收取利息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或者免税额度问题作出了详细分析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个人收取利息应当按月销售额标准适用起征点的政策,并且适用增值税免税额的规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不是立法机关,但其裁判观点在实务操作中却非常有用,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矛盾、模糊的情况下。毕竟,不管是哪个部门执法,最终还得由法院进行审批。而无论全国哪家法院,最终都得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毕竟后者有权最终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中可以看出,在处理民间借贷税务问题时,法院的立场倾向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政策规定模糊的地方,倾向于采取对纳税人一方有利的解释。
3、笔者的观点
对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到底是该采取按月标准确定起征点,还是采取按次标准,笔者的观点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条字面意思理解,法条描述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从中可以看出,每次对应的时间为每日。当出借方收取一个月利息的时候,该利息总额对应的天数应当为30天(或31天),从数量上来看远远高于一次对应的天数。如果真要以按次标准适用起征点的话,借贷双方大可将利息按日进行拆分,以每日利息为一次结算并申报纳税,自然也就小于起征点了。但这样做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税务工作的成本,浪费税务行政资源。这绝非立法者的原意。
其二,从借贷交易习惯而言,借贷双方以月作为最小的利息计算单位并采取按月收取利息的模式在实践中被绝大部分交易方所使用,借款期限一般都是月的整数。对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借资金也是按照这个模式去订立借款合同,很少有人会将不以月为基本单位约定期限。因此,采取按月标准确定起征点符合交易习惯。
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应当按月标准确定适用起征点的规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在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间确定起征点。目前,上海市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温馨提醒
友情提示: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需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起征点标准,合理选择纳税地。
法条链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
一、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该通知规定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通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对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细节问题作出规定。
那么,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适用上述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呢?
Q&A
对此,实践中依然有两种观点:
1、支持适用免税政策的观点
其一,从财税〔2019〕13号文件的字面内容理解,“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表明该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符合该免税政策规定的条件,当然适用。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七条中均提到了个人,更进一步表明该政策对个人也适用。
2、反对适用免税政策的观点
实践中,也有人提出,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办理纳税登记或临时纳税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因为没有办理纳税登记,故不能适用该政策。他们的理由是:财税〔2019〕13号文件开篇就陈述了该政策立法目的,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该段内容描述,免税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显然并不包括个人。
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第四条虽然提到了个人,但针对的应税所得仅包括收取租金,并未包括收取利息以及其他应税所的。而该公告第七条更是规定了“个人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表明个人销售不动产不属于这次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上述免税政策并不适用于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的情形。
法条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3、笔者的观点
在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方面,笔者支持反对说,认为上述免税政策并不适用于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的情形。
笔者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财税〔2019〕13号文件作为免税政策,文件开篇就明确了该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小微企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个人自然不得适用该政策。
另外,从国家出台免税政策的目的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创业,拉动税收、创造就业,在解决经济问题外,更侧重于解决社会问题。对于个人出借借款并收取利息行为,如果仅是亲友间相互拆解,利息是无论如何也到不了增值税起征点,自然也无需专门制定免税政策;如果是对外经营行为,那么该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对此行为是持消极态度的,自然不可能给予免税政策待遇。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出于立法原意,后续大概率会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将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排除在该免税政策范围之外。
笔者建议:
在相关解释没有出台前,出借人需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风险,不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享有每月10万元的免税额度。在计算交易涉及的税费时,建议只考虑起征点的因素,无需考虑免税政策。
4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提供销售服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以下几个最早的时点,即以下时点最早到达,该日就要准备交税了:
1、收讫销售款项:即实际收到利息当日;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日;
3、如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日,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确定利息支付日,即: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上述法定付息日即为纳税义务时间。
4、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日。
法条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注意
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无论出借人是否实际收到利息,在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到达时,必须缴纳增值税!不能以未收到利息作为拒绝交税的理由!理论上,出借人拖得最晚也得一年交税。
另外,友情提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即金融企业对于结息日起90日以后发送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个人不属于上述金融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税款解缴期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对税款解缴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其中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交税期限,纳税期限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对于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行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故无法取得税务部门的核定纳税期限,故只能采取按次纳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当然,实践中对于个人收取利息的税务征管并没那么严格,笔者认为只需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之日起5日内缴纳税款即可。
法条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地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对增值税纳税地点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个人如未办理税务登记,肯定不属于固定业户,因此只能适用非固定业户的规定,在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法条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那么,问题来了!民间借贷中如何确定应税行为地?
Q&A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税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借鉴民法中对借贷行为的履行地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原则。《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在借贷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所在地仅限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对于企业而言即工商注册登记地,对于自然人而言即经常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户籍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贷交易中,由出借人收取利息,故出借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税法上,可以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应税行为地,因出借人为个人,故以出借人经常居住地作为应税行为地。出借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出借人户籍地为应税行为地。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代扣代缴制度,借款人作为利息支付方,属于扣缴义务人。故借款人所在地也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地。
综上↓
应税行为地有以下地点:
1、出借人居住地。即经常居住地,如无经常居住地,以户籍地作为居住地;
2、借款人如为企业,则应税行为地为该企业税务注册登记地;
3、借款人如为个人,为借款人居住地。即经常居住地,如无经常居住地,以户籍地作为居住地。
注意
增值税法规定了未申报纳税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此时,该居住地为出借人居住地,与上述应税行为地重合。
总结:
正常情况下,对于借贷交易,应当先到借款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如借款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直接支付了含税利息的,则由出借人到其居住地补缴税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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