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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游戏规则维度解读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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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工具,“好玩”是其核心竞争力。而如何让游戏好玩,游戏的“玩法”即游戏规则的设计是关键。游戏开发者设计游戏规则,要设定游戏的初始状态,限制玩家数据输入范围,并根据输入来输出合理反馈,通过惩罚与奖励机制激发玩家继续游戏的兴趣,以达到吸引玩家留驻开发者创造的“虚拟社区”之目的。[1]可见,游戏规则是电子游戏中程序与玩家互动的内在驱动核心。而在现实中,抄袭已有游戏规则制作“山寨”游戏的现象层出不穷,如何阻止对游戏开发者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保持市场的创新热情,是游戏开发者和法律工作者探索已久的问题。

1 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著作权保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将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个方面,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需先判断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作品中的“思想”,还是对于该“思想”的“表达”,即需先抽离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然后过滤不具有独创性、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最后,再对两部作品的剩余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侵害著作权。这就是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常使用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2]

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游戏规则仅是抽象的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由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亦支持这一观点。比如在2014年的“《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著作权纠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以下简称“《炉石传说》案”)一案中,法院即认为游戏规则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原告试图通过主张规则的文字说明属于文字作品来达到著作权保护目的,但结果不遂其意。在《炉石传说》案中,法院虽认为原告卡牌的文字说明作为一个整体,可被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这些文字说明由游戏规则决定,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只有被告完全或几乎完全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说明时,才应认定侵害了原告游戏说明书的著作权。在“《拳皇98终极之战OL》诉《数码宝贝大冒险》”【(2017)京0108民初29139号】一案中,法院亦否定了原告提出的“权利游戏共计19处游戏文字规则说明构成文字作品”的主张,认为该文字是对游戏游玩过程的说明性文章,类似产品说明书,独创性较低,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夺宝捕鱼》诉《捕鱼大乐透》”【(2017)73民终1843号】与“《逗趣医院》诉《口袋医院》”【(2018)0306民初8957号】等案件中亦体现相似观点。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均将游戏规则纳入“思想”范畴,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确实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规则,也无法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但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2018)苏民终1054号】(以下简称“《太极熊猫》案”)一案中,法院开创性地将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法院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看这些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若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比如该案的《太极熊猫》属于角色扮演类游戏,在该类游戏中,一般都存在通过道具提升角色属性的设计,这一规则可以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任何游戏开发者均可采用。但《太极熊猫》在采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将规则进一步细化:

(1)炼星是指消耗太极炼星符为主角提升属性的玩法,即通过消耗太极星符来激活不同的星宿从而获取对应的属性提升角色自身实力,玩家等级到达13级后开启该玩法。(2)每个星位需要消耗一定的太极炼星符进行炼化,炼化一次获得一条成长属性。具体为,点击中央大圆形中最下方的小圆星位后,消耗相应的炼星符即可炼化成功(没有足够炼星符的提示失败),炼成的该星位属性显示在右侧属性信息栏中,原炼星星位右侧的星星自右移至最下方的炼星星位,成为当前可炼星位,其原来位置上出现新的星位名称。每次实际进行炼化的仅为最下方的星位,其余六个空余星位始终空余。(3)炼星属性从生命、伤害、免伤到属性伤害共有十余种不同的种类,配置于大量星位中。(4)太极炼星符是战役副本中“战神的馈赠”中的专有产出道具。

上述规则包括了具体的触发条件、道具数量、界面布局、操作流程等,已经具体细化到了一定的程度,且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故法院认为,其可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而《花千骨》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与《太极熊猫》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有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在对战副本、角色技能、装备及武神(灵宠)系统等ARPG游戏的核心玩法上与《太极熊猫》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且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的雷同已远远超出创作巧合的可能性。故法院认为,《花千骨》虽在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太极熊猫》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花千骨》对《太极熊猫》的具体规则所设计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整体照搬和复制的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炉石传说》案与《太极熊猫》案的差异

在上文介绍的《炉石传说》案与《太极熊猫》案中,法院虽均认定被告抄袭原告的游戏规则,但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

在《炉石传说》案中,游戏规则的复杂程度绝非卡牌文字所能覆盖[3],通过游戏画面及操作反馈,用户能够感知规则的存在,但这种感知能否认定为“表达”则存在疑问。法院仍将游戏规则视为“思想”范畴,被告模仿原告游戏中“卡牌和套牌的结合”实质上是对游戏规则的模仿,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并因此支持了被告该项抗辩。

而在《太极熊猫》案中,法院则详细区分了“思想”与“表达”,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表达形式”,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是游戏规则即属于“思想”,而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判断。网络游戏通过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以及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实现了对游戏具体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若该特定呈现方式已可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可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范畴。并在判决书中提出,行业内将只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实质相似的行为称为“换皮”抄袭。

可以说,《太极熊猫》案在《炉石传说》案在认定游戏规则的文字说明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具体到一定程度的网络游戏规则从思想领域脱离出来,在具备原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前提下,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团队认为,这一保护方式并不会导致思想垄断,反而有利于遏制“换皮”抄袭现象,规范游戏市场中同质化的不当竞争行为。当然,游戏规则究竟应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考量。

2 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路径

游戏规则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已存在于公有领域的游戏规则,比如扑克牌、麻将等传统娱乐项目通过编程成为网络游戏。虽在具体游戏规则的细节上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大同小异。针对这类游戏,通常通过保护游戏的源代码予以实现。例如在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2018)京0108刑初1932号】中,被告人即因运营与游戏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的“巨石海南麻将”游戏,并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非法营利而获罪。

另一种则是游戏开发者自行创造的游戏规则,比如前述的《太极熊猫》。这一类型的规则需游戏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目前对如何通过著作权路径保护游戏开发者合法权益尚未形成统一观点,若一律将游戏规则认定为抽象思想而不予保护,势必影响游戏开发者的创新热情,最终损害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除著作权保护路径外,法院更多地选择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路径审理案件。

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一案中,法院确认《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是通过不正当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的行为,背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不正当竞争的性质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夺宝捕鱼》诉《捕鱼大乐透》”【(2017)73民终1843号】一案中,法院通过对比认定,涉案两款游戏的整体及大部分细节均存在高度相似。被告在存在接触原告游戏源文件可能性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推出与原告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游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容易造成社会公众混淆,损害广州动享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奇迹MU》诉《暗夜奇迹》”【(2017)沪73民终242号】与“《逗趣医院》诉《口袋医院》”【(2018)0306民初8957号】等案件中亦体现相似观点。

抄袭游戏规则制作“山寨”游戏已成为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毒刺”,著作权保护路径尚不明晰并非放弃保护的借口,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侧重点虽有不同——前者属于权利保护,后者属于行为规范[4],但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路径确实是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背景下阻止抄袭者不当行为的合理选择。

结语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欣欣向荣,游戏规则的设计日益复杂精妙。游戏规则是区分此游戏与彼游戏的关键,游戏开发者要平衡各游戏功能属性,设置合理的反馈机制,在保证吸引力的同时突出游戏特点。正视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探索游戏规则保护路径,对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保障产业健康蓬勃具有重要意义。

[1]参见卢海君:《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地位》,载《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2]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2018-06-20](2020-08-19).http://ip.people.com.cn/n1/2018/0620/c179663-30067864.html.

[3]参见李忠诚:《论网络游戏规则不具有可版权性》,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年第1期。

[4]参见注1。

作者:吴丹君律师 张振君律师助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大数据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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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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